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有哪些法律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自然灾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体请看以下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吧公、交货不到、拒收等。 其实海运保险都有保险责任的,明确的规定了哪些原因赔,哪些原因拒赔,你可以和业务员联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二、货物运输货物破损法律规定如何赔偿?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毁损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保留证据,有权向承运人按实际损失索赔。如双方协商未果,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孕妇引流有哪些法律规定?

孕妇引流须征得丈夫和家属同意,孕妇引流不得做性别鉴定,否则将触犯法律。例如,一孕妇和丈夫闹离婚,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去医院引产,医院拒绝手术。

四、居间费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费用由居间人和委托人协商约定,无特别限制。在税法上作为个人偶然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没有什么限制。

五、法律规定的组织有哪些?

法律组织,是指具有法律职能行使法律权力的机关、单位。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团体和法律协会等。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正确行使行政权。法院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适用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则要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主要工作机构,其主管部门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团体,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法律组织还有法学会,法学研究所等单位。

六、关于体罚有哪些法律规定?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七、无证房屋有哪些法律规定?

  不动产应当登记,无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八、法律规定的文物有哪些?

  《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有文物受法律保护。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九、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 参照民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03-0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05-27实施 法规及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8-31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10-01实施

十、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2)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③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 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4)企业裁员顺序为:①外来劳务工;②农民合同制职工;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按照上述顺序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先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职工,后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5)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不得裁减的情况;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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