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损失包括什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损失包括什么内容)

一、损失险包括什么?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说的直白一些就是当自己的车子遭受了水灾、雷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还有就是当车辆发生了单车事故时,或者多车事故而自己是责任方的话,那对自己车辆的损失可以进行报销的险种,如果不买,那自己车子的损失就只能自掏腰包了。

二、水管漏水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前段时间我在北京的租房,由于厨房和厕所漏水和楼下起了三次冲突,都干到警察局了。作为央企的法律顾问,对租房漏水的事情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现在分享给大家。

首先,当漏水漏到楼下时,楼下邻居跟疯了一样过来敲门问罪时,请第一时间联系房东,让楼下和房东自行协商,而不是自己上,房屋漏水多半是房屋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而修缮房屋是房东的义务。

第二,拿出租房合同,看看租房合同是怎么约定漏水责任的,要没有约定,可以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房东如果不维修的话,一是可以自己进行维修,保留好发票之类的,用于抵扣租金,二是以租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漏水这种事情一旦发生确实很闹心,我在漏水发生后,几天都不敢再洗衣服了。其实租房漏水这种事情,大部分应该是由业主承担法律责任,楼上只要没有继续扩大损失,一般就不会被要求承担更多责任。而且在和房东协商的时候,态度、字据要明确。如果确实矛盾调和不了,建议要求房东退押金,并解除租赁合同,另行寻找房屋。一般做好以上几点,就能很好的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啦!

三、施工中材料的损失由谁承担?

谁采购、供货就由其承担损耗。

1 甲方供应的材料移交前由甲方负责或按合同约定;移交给施工方后(以交接数量清单为准),则由施工方负责承担场内堆放、二次搬运等损耗;但施工损耗可按定额规定计取。

2 施工方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由其承担损耗,施工损耗可按定额规定计取。

3 材料采购合同可约定运输、卸货等损耗及验收(数量清点)的具体规定。

四、家庭失火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家庭失火,造成家里损失责任自负,如果出动消防队了,有关费用由造成失火的家庭承担,如果连带给邻居造成损失了,也由该户承担。

五、空调漏水导致的损失谁承担?

需要看具体结果,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构成轻伤的不属于刑事案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毕竟你们是邻里之间,还是协商解决比较好。

六、厨房反水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厨房反水造成的损失,我们首先应该要找出下水道堵塞,造成反水的原因,是谁造成的?下水道堵塞,就应该由谁来负责承担反水造成的损失。

七、废品损失的范围包括什么?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废品,入库后发现的生产过程造成的废品。

废品损失是由于产生废品而发生的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其经济内容包括:(1) 报废损失。指不可修复的废品到报废为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扣除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2) 修复费用。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扣除。

下列损失不作为废品损失:产品“三包”损失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造成的毁损、变质等损失。在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中,废品损失应列作产品成本中的独立成本项目,以便正确反映由合格产品成本负担的废品损失费用,有利于产品成本结构分析。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废品损失可在“废品损失”帐户进行核算,辅助生产车间的废品损失,一般直接在“辅助生产”帐户核算。对于人为过失造成的废品损失,应分清经济责任,予以索赔,自然灾害造成的废品损失、则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八、质量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什么?

 质量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修复和补救等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第三者责任损失等,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结构倒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复位纠偏、加固补强等补救措施和返工的费用;  (3)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损失;  (4)永久性缺陷对于建设工程使用造成的损失;  (5)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十、因恶劣天气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应该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的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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