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是指(汉堡规则是什么?)

一、汉堡规则是什么?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又称“汉堡规则”。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共7章34条和1个共同谅解条款。适用于有下述任何一项情形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装货港、卸货港、或者作为备选卸货港之一的实际卸货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提单及证明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一缔约国签发,或者前述单证中规定运输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管辖的。如果运输合同或者提单等运输单证中的任何条款背离本公约的无效。公约确立了不同于“海牙规则”所建立的船货风险分配制度。

其主要内容为:

①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其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②规定“承运人应当证明,其本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应当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即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制”,同时规定了承运人对火灾、活动物、舱面货等少数特殊情况下的免责,但废除了承运人的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等权利。

③规定了较高的赔偿责任限额。

④首次确立了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公约所有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此外,公约还对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单的功能、签发、内容和效力以及其他运输单证、索赔和诉讼时效、仲裁、共同海损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中文名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Hamburg Rules, HBR

别名

汉堡规则

通过时间

1978年3月6日至31日

通过会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

由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日益不能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航运委员会在1969年4月的第三届会议上,按照贸发会议1968年3月第二届大会第14号决议,建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并以提单及有关问题作为工作组的优先工作项目。此后,贸发会议秘书处编制了题为“提单”的研究报告,具体分析《海牙规则》及有关提单的问题。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在1971年第二届会议上研究了上述报告后,作出如下决定:①应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需要时也可制定一项新的国际公约;②在审议修改上述二规则时,应消除其含混和不明确之处,同时应建立船、货双方均等地分摊货运风险的货运责任制度。此后,按照国际组织的分工,修改二规则或制定新公约的工作,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交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办理。委员会经过四年艰苦工作,于1976年5月草拟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并提交1978年3月6~31日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外交会议,审议通过。因为会议在汉堡召开,公约又称《汉堡规则》。

二、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是什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三、求鹿特丹规则全文?

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

《鹿特丹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除了为门到门似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持以外,公约还包含很多革新性的特征,比如允许电子货物运输记录和一些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弥补现行的货物运输体制中的漏洞,而且还扩大了承运方对货物丢失损坏的责任限制范围。

《鹿特丹规则》的签字仪式将在2009年9月21至23号在荷兰的鹿特丹举行。

四、船舶msc规范全称?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五、海上相遇规则是什么?

《海上意外相遇规则》是指当各国海军舰艇或航空器在不期相遇时,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和手段减少相互干扰和不确定性、方便进行通信。

规则对海军舰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意外相遇时的海上安全程序、通信程序、信号简语、基本机动指南等做了规定。《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对于减少和平时期各国海空军事行为的误解误判、避免海空意外事故、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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