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是什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

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

囯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 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在相当接近水面的高度飞行。

二、船舶msc规范全称?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三、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是指国际海运行业所采用的关于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货物装载、运输、卸载和质量控制等方面。主要规则包括:

1. IMDG规则: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

2. IMSBC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适用于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

3. 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以保障人命安全。

4. MARPOL公约:国际海上污染防止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保标准,以防止海上污染。

5.国际吨位公约:规定了船舶吨位计算方法。

6.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规则和公约是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质量控制。

四、维斯比规则的意义?

《维斯比规则》是三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之一,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它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海牙—维斯比规则》责任体系的最终完善和确立。当前,世界的海商立法部门正在酝酿新的统一运输法,国内也在呼吁修改93年的《海商法》,但海商法是一门很奇特的法律,现代的海商法起源于英美普通法,在我们大陆法中属于民商法范围,它和民法或是普通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在陆、空运都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的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法最终成为了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海商法的实务性很强,但也需要做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服务于实践,没有理论来解决实务,实务问题的解决也只能是短视的,相反,作好从源头上研究是我们进一步研究海商法的坚实基石

五、船货什么意思?

船货是指在海运中托运的货物,通常是大批量、大体积或超大件的物品,例如矿石、集装箱、机械设备等。船货因为需要海运和装卸等环节的繁琐操作,所以通常价格会比较便宜,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运输。 除了海运之外,船货还包括内河货物、湖泊货物等,这些货物往往是通过内陆水上运输的方式,由于通常无需经过关口等环节,因此一般比较便宜。此外,现代物流运输方式越来越发达,陆运、空运等方式也可以承运大批量、大体积的货物,但价格通常会比船货贵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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