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海上运输有哪些程序?
1、国内出口商与国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确定出口货物出口日期及交货日期等事项,对于货物体积、重量、件数等装载信息,出口商应该会有初步的预计。
2、根据成交方式联系运输公司(货代公司)安排货物运输出口事宜,如在FOB条件下由国外客户安排海运运输,CIF术语由出口商安排海运运输。
3、货代公司收到出口商指令后,向船公司进行订舱并与出口商进行确认,确认订舱信息后将订舱单发给拖车公司,拖车公司准备办理到码头提取空柜后到工厂装货,货代公司此时还要与出口商确认好报关资料如何交接等问题。
4、拖车公司到工厂装完货物后将集装箱运返码头堆场,货物从进入码头堆场开始正式受海关监管。与此同时或在工厂装货之前,将所需要的报关资料送交到负责报关的报关公司手中。
5、报关公司收到资料时,首先进行单面初步审核,核实无误后等待集装箱返回码头堆场后正式开始报关工作。首先需要向船代输单,录入舱单信息,然后向海关审单中心录入报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向海关电脑系统发送报关信息,海关从电脑系统收到申报信息时才算正式接受申报。
6、海关审单中心审结后,由报关公司向现场海关递单,现场海关审核资料后进行放行或者查验操作。放行后由报关公司将放行条交给船代公司或者码头公司,然后根据所申报的船名、航次将此批货物装船运往目的国家收货人。
7、当船舶正式离开码头后,由船代向海关电脑发送装船清洁舱单,该清洁舱单会与之前由报关行录入的装船单信息进行自动对碰,对碰成功后由报关行去海关办理签发核销退税联的手续。然后将核销联、退税联以及核销单一同寄回给出口商,出口商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至此,完成该票货物的全部报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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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装箱哪个重量是算vgm的?
VGM 是 " VERIFIED GROSS MASS" 的缩写,官方标准英文名为合适的集装箱的重量,行业习惯叫法集装箱称重新规。
核实的集装箱重量,也就是货物总重以及集装箱皮重的总合,包括包装以及垫料。
集装箱总重的误报对境内、外人员,内陆和海上货物以及设备都存在风险并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核实集装箱总重量(VGM)的规定旨在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VGM新规定
1、托运人需要提供集装箱的重量;
2、有两种称重方式已获准用来断定集装箱重量;
3、码头操作人须确保集装箱已核实重量才能登船。
vgm重量怎么算
a.整体称重法:货物装箱和相门关封后,对载货集装箱整体的承重
注:用于核实集装箱总重量的设备应满足计量监督部门对于该设备的精确度标准和要求,需认证
b.累加承重法:累加承重货物及其包装再加上集装箱的皮重。
步骤1:计算货物的重量 — 散装货物的重量可在生产流程中通过标有刻度的装填机计算得出或对货物整体秤重获得。
步骤2:计算包装的重量 — 从包装材料制造商获取。
c.VGM允许误差范围
VGM≤1吨: ±0.5
VGM>1吨: ±5%
VGM费用:
VGM的发送费:目前船公司并不收取VGM发送费。但考虑到需要数据收集、核实,将增加货代企业的人员操作、系统对接的成本,部分货代企业率先收取了此项费用。
VGM委托称重费:委托集卡车队在码头进行VGM称重,其中码头会收取称重费,车队需要排长队称重,耗费大量时间,顾也需要收费一部分服务费。
VGM托运人
1、在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以及相关的运输文件上的托运人;
2、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
VGM基本要求是什么
托运人必须为海上承运人提供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VGM),包括货物重量、装载设备和货物的重量,集装箱皮重,申报重量的负责人提供签名(可以是电子签名)。大多数情况下,在集装箱到达承运人的港口码头之前,此信息必须提供给承运人
三、W和M连起来是什么意思?
w/m是国际海运常用计费标准,表示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货物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在“货物运价分级表”中,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二者择大计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载工具,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送至另一国港口的行为。
四、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如下:
1、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公约规定了承运人负责的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海牙规则的定义如下:
海牙规则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法律依据:《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运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方面应注意及谨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