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下列日期起计算:
(一)对于货物灭失、短少或者损坏的,自货物交付之日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其他纠纷的,自权利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一种消灭性时效,即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权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逾期而失去诉讼机会。
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最常见的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
(二)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对方承认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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