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将货物从一港口运输到另一港口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影响,因此为了统一规范和保护各方利益,国际社会制定了一些公约来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以下几种:
- 1924年《海牙规则》(Hague Rules):这是最早的一部国际公约,由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义务、货物的装载、卸载、交付等事项。《海牙规则》适用于以提单为凭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适用于散装货物、活体动物和甲板货物。
- 1968年《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和补充,由瑞典政府发起,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托运人的通知期限、赔偿货币单位等内容。《维斯比规则》也只适用于以提单为凭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1978年《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这是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的一部全新的国际公约,旨在代替《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金额,缩小了承运人的豁免事由,增加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取消了提单的特殊地位,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2008年《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的最新的一部国际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试图建立一个统一和现代化的多式联运法律框架,涵盖了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整个门到门的货物运输过程,包括海上段和陆上段。《鹿特丹规则》适用于所有形式和类型的货物,并赋予各方更多的自由选择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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