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
- 保险利益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对被保险货物的合法权益,即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金额原则。这个原则规定了被保险货物的价值应该如何确定,以及保险金额应该如何确定。一般来说,被保险货物的价值是按照发货时的市场价或者合同价来确定的,而保险金额是按照被保险货物的价值加上预期利润和运费等费用来确定的。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了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那么就构成了超额保险,保险人只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了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那么就构成了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比例赔偿。
- 诚信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与被保险货物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造成或者加重损失,那么就构成了欺诈或者恶意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 合理救济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或者避免损失,并且尊重和配合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理救济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者救济权利丧失,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