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租船方式的优缺点?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二、t06客船证书都培训什么?
T06客船证书培训包括船舶安全、船舶操作、航海导航、紧急情况处理、船舶通信、救生设备使用、船舶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此外,还包括船舶法规、海洋环境保护、人员管理和危险品处理等内容,以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三、23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四、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五、船舶租赁方式?
(1)定程租船。
叉称航次租船,或程租船,即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或数个航次,承运指订货物的租船运输。船舶被租用,营运数个航次,则称为连续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叉称期租船,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在租期内,承租人既可将租船充作班轮使用,也可以充作程租船使用。
(3)光船租赁。
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既无船长,又未配各船员,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各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要的一切费用。这种租船与程租船、期租船不同,实际上属于财产租赁。
六、船舶的固定费用和运营的间接费用包括什么?
船舶的固定费用和运营的间接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固定费用:
1. 燃油淡水:船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消耗燃油和淡水,这部分费用是船舶运营的固定成本。
2. 船员工资:船舶需要配备船员来负责驾驶和维护船舶的正常运行,船员的工资是船舶固定费用的一部分。
3. 吨税:按照船舶的吨位收取的税收,属于船舶的固定费用。
4. 港口使费: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港口租金、水电费等。
5. 代理费:船舶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委托代理公司处理相关业务,如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等,这部分费用也属于固定费用。
6. 物料费:船舶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购买各种物料,如润滑油、油漆等,这些费用也是固定成本的一部分。
7. 折旧费:船舶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折旧,这部分费用也属于固定费用。
8. 修理费:船舶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这部分费用也是固定成本的一部分。
9. 保险费:为保障船舶的安全,需要购买保险,这部分费用也属于固定费用。
间接费用:
1. 滞期费:船舶在港口滞留期间产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迟延、船舶等待等。
2. 速遣费:船舶在完成任务后,为了尽快返回原港口或者到达下一个港口需要支付的费用。
3. 装卸费用:船舶在装卸货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装卸工人工资、装卸设备使用费等。
以上是船舶的固定费用和运营的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费用可能会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航行区域等因素有所不同。
七、船舶管理公司是干什么的?
船舶管理公司的任务有好多,各个船舶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不同的。
比如,有的船舶管理公司就是原来的船舶代理公司,主要就是外国船靠岸后的所有的加油、加水、食品供应、机械的维修等等后勤代理的任务,现在叫船舶管理公司了
八、船舶管理经验总结?
安全管理:船舶安全是首要任务,因此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运营管理: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包括航行路线、运输货物、航行时间等,以确保船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同时,对运营成本进行控制,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
维护保养:制定完善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船舶设备检查、维修、更换等,以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加强对船舶设备的日常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船员管理:制定合理的船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等,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和素质。同时,加强与船员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
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以确保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同时,加强对船员的应急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
环境保护:船舶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如使用环保燃料、减少排放等。同时,加强对船舶废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船舶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质量管理: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船舶设备、运输货物等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船舶运输的质量符合要求。同时,加强对质量问题的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落实,以提高船舶运输的质量水平。
总之,船舶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环保地完成运输任务。
九、工程船的管理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工程船是指用于工程施工或者维修等作业的船舶,其管理要求包括:
船舶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工程船需要在船舶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获得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
安全管理:工程船需要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稳定运行。
船舶检验:工程船需要按照船检规定,定期进行船舶检验和验船,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船员管理:工程船需要按照海事管理规定,保证船员持有合法的证书和证件,合格进行船舶作业,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船舶运营:工程船需要遵守海事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在规定范围内安全、稳定地运行,同时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装卸货物、施工作业等。
以上是对工程船管理要求的一些基本介绍,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船舶类型和用途等不同而有所区别,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实际操作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