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时间如何计算?

一、船舶营运时间如何计算?

船舶营运时间(吨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营运时间(吨天)=额定载货量×营运天数

船舶营运时间是指在船舶总时间中技术状态良好可以从事客货运输工作的时间。它是由航行时间、停泊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所组成的。船舶营运时间中的航行时间和停泊时间,应根据船舶在报告期内所完成的航次数计算。是否作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主要看其航次的讫点时间是否在报告期内,如果在报告期内则计算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

二、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船舶无证营运怎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卫生船舶包括?

1. 救护艇

救护艇属轻型船舶,排水量只有几十至几百吨。其航速快、吃水浅、机动灵活、干舷低、配有捞救器材,主要用于在近海抵近前方失事舰船或岸滩接收伤员、捞救落水人员,使上述伤员脱离险境并得到急救和快速后送。医疗设备配备以满足急救为主,收容床位也较少,只有十几至几十张,算是海上救护车。

2. 卫生运输船

卫生运输船吨位要大于救护艇,起码千吨以上,算是中型船只。海上适航性要比救护艇好,但其航速要低于救护艇。卫生运输船主要担负伤情稳定的伤病员中近海海上安全后送的任务,其收容床位较多,通常为几十至上百张。医疗设施配备以满足伤员后送途中继承性治疗和护理为主,因此手术设施配备较少,通常仅有1-2张手术台(主要用于伤情突然恶化伤员的外科救治)。

3. 医院船

医院船是担负海上伤员收容和救治的大中型船只,排水量几千吨至几万吨,远海适航性要强于卫生运输船。医院船配有大量收容病床(百张以上),外科设施及各类辅助检查设施配备齐全,满足对批量伤员进行以外科治疗为主的救治要求。

五、船舶优化设计包括什么?

船舶优化设计包括:扩大载重量,提高信息化能力,卫星导航系统,船舶吃水吨位,提升抗风能力和航行速度等

六、营运车辆包括哪些?

营运机动车包括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营运机动车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

区分营运机动车和非营运机动车,主要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使用性质。如果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运,这车就必须要有运管部门发给的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和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有的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才可以从事营运。

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营运损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是在船舶建造行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这些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遵守、质量问题、付款事宜等多个方面。了解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对于船舶建造业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遵守: 船舶建造合同通常包含着大量的法律条款和规定,这些条款可能涉及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当合同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就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2. 船舶质量问题: 船舶建造合同中一项关键的内容就是有关船舶质量的要求。如果在船舶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如结构强度不符合规定、船体存在裂纹等,就会引发合同纠纷。
  3. 付款事宜: 船舶建造合同约定了双方的付款方式和条件。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或者付款方式发生争议,就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4. 交货时间问题: 船舶建造合同对船舶的交货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建造期延误或存在交货时间争议,就会引发合同纠纷。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有多种解决方法可供选择:

  1. 谈判: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可以表达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并寻找共同的利益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调解: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可以选择诉诸调解。调解是一种独立、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3. 仲裁: 仲裁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进行判决。
  4. 诉讼: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最后的解决方式就是诉讼。双方可以将纠纷提交法院,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在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时,船舶建造业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资源进行权衡。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不同的优缺点,需要综合考虑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维权效果等因素。

船舶营运损失的法律处理

在船舶建造行业中,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意外损失,如船舶碰撞、火灾事故等。这些损失可能导致船舶运营受阻、船舶财产损失等问题。对于船舶营运损失,船舶建造业者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处理方式。

船舶营运损失的法律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船舶建造业者应当购买的一项重要保险,可以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当发生意外损失时,船舶建造业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 追偿: 如果营运损失是由于他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船舶建造业者可以追偿损失。追偿的方式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进行。
  • 合同约定: 船舶建造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对营运损失的责任分配和赔偿方式。船舶建造业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营运损失进行法律处理。
  • 法律救济: 在一些情况下,船舶建造业者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申请临时禁令、提起诉讼等,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船舶建造业者在面对船舶营运损失时,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选择合适的法律处理方式有助于船舶建造业者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结论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和船舶营运损失是船舶建造业中常见的问题。了解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及船舶营运损失的法律处理方式,对于船舶建造业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八、金属材料性能包括什么性能和什么性能?

金属材料性能简单的来说包括:

1、力学性能(强度、硬度、塑性、韧性等)

2、物理性能(密度、熔点、导热性,膨胀性等)

3、化学性能(耐腐蚀性、热稳定性、加入合金元素调整材料的化学成分等特殊性能)

以上为使用性能

4、工艺性能,包含后续的各种加工制程工艺。

九、船舶清舱都包括什么?

船舶清舱的大都是为了货舱的修理等目的。

特别是油轮,日常营运过程中,货舱的底部和边角,都有油渣或沉淀物,在经过原油洗舱或水洗舱之后,仍有部分油脚等洗不干净,需要人工清理,把里面的垃圾等清理干净,达到安全要求。这个清理舱内残存的油渣或垃圾等的过程,就叫清舱。

十、非营运船舶配员新标准?

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海船甲板部配员表(2021版)

此次海船甲板部配员调整主要体现在港内作业的拖轮上。对于港作拖轮甲板部配员在原基础上新增了关于航行时间的附加规定:

(1)750 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 1 人。

(2)未满 750 千瓦的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三副 1 人。

本次调整并未涉及其他一般船舶、客船的甲板部配员,即对于其他船舶的甲板部配员与此前配员标准一致,无须变更。

二、 海船轮机部配员表(2021版)

此次海船轮机部配员也仅对港内作业的拖轮进行调整。对于港作拖轮轮机部配员在原基础上新增了减免条款:

750千瓦及以上拖轮可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 人;

本次调整并未涉及其他船型及未满750KW港作拖轮的轮机部配员,即对于其他船舶的轮机部配员与此前配员标准一致,无须变更。

三、海船客运部配员及表注(2021版)

此次调整并未涉及海船客运部配员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2021版)

此次并未调整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仍与此前实施的2006版标准一致。

敲黑板、划重点

一、此次调整主要涉及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甲板部须增配人员;750千瓦及以上的港作拖轮轮机部配员可以减免人员。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2021版)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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