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

二、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1.为确保公司环境方针和目标的有效实现按标准要求合理处置废弃物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生活生产各类废物的处置。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废弃物管理,督查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生活废弃物管理。

3.2各部门的管理各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回收。

3.3公司仓库负责生产部门回收废物品保存。

3.4公司管委会负责废弃物去向管理。

4.管理范围

4.1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包装物、废物、废金属。

4.2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置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4.3不可回收存在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如废机油、废催化剂、废树脂。

4.4管理办法(按不同类型处理)

5.1废弃物类型

5.2.1废纸类(废包装纸、废旧报纸)废纸回收商回收。

5.2.2废金属类,按金属类分类。金属类回收商回收。

5.2.3废油类,将废油分类桶装隔离后明显标识后堆放。

5.2.4废催化剂三年更换一次,更换后暂存仓库临时储存。

5.2.5废树脂每四年更换一次,更换后暂存仓库临时储存。

5.3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理。

5.3.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存放在生活垃圾桶内。每天将生活垃圾送至垃圾堆处存放。

5.3.2建筑垃圾,有各部门委托有资质部门定期清运。

5.4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

时存放处有资质的商家进行处置,预计2019年11月份到期更换。

5.4.1办公、生活废弃物含油抹布等。放入固定堆放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置。

5.5在废弃物堆放处,要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废油品应有场地和消防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

5.6各类废弃物堆放处要有标识设施,地面精准防渗透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7废弃物清运,由清运单位交接部门签名记录,有毒有害废弃物内部交接移交,部门应有移交交接接收记录表。

5.8对不可回收的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回收处理,一般控制。对不可回收的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可做严格控制,如下:

1)、回收应按环保部门许可

2)、要求回收方出示证明签订废弃物处置协议书。

3)、向回收方传达公司环境文件,使其了解公司的环境行为。

4)、对其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了解,必要时对其进行跟踪。6、程序。

6.1危险废物。

6.1.1废机油

公司所有设备出厂进行维修,产生废机油有维修厂家和设备一同运走。修理小件如泵类产生的少量废机油回仓库储存,车间可领用擦设备使用。

6.1.2废弃催化剂(锅炉脱硝)

锅炉脱硝使用的催化剂三年更换一次,更换后暂存为废弃临

6.1.3废弃树脂

锅炉软化水制备离子交换树脂,四年一次进行更换,更换后暂存危废临时存放处,有资质的商家进行处置,预计2021年元月份进行更换。

6.2废固物。

6.2.1所有编织袋子车间交仓库保管。

6.2.2车间使用的成型网和废干网,车间更换后交仓库保管。

6.3供方厂家回收桶。

6.3.1中性胶桶、表面施胶剂桶、洗毯剂桶、除气剂桶、杀菌剂桶。

6.3.2这些桶车间使用后交仓库临时保管,有供应商家回收使用。

6.4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往公司外政府部门定点垃圾地点。

6.5煤渣有回收商回收。

6.6污泥。

6.6.1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6.6.2有公司装载车运输至煤场和原煤混合后燃烧。(污泥含纸浆有3000大卡热量进行热能利用)

6.6.3锅炉烟气脱硫产生的石膏泥运往煤灰渣有回收商回收。

三、油库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有哪些?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1. 油库必须贯彻积极预防、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好及时检查,消除隐患的预防工作。

2. 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对入库人员要严格登记手续,讲明注意事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穿外露钉子的鞋进入库区,严禁在油库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油库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

3. 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他易燃物资。如电石、氧气、硫酸、油漆等。消防道路上,不准堆放任何材料、设备等障碍物品,以保证消防车通行无阻。

4.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 对油库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6. 高温天气做好降温工作,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遇有特殊天气及其恶劣情况,必须随时注意安全动态并及时上报。

7. 油库指定的专职管理人员要准确、完整地做好进出油的明细账,并定期盘点库内油品、存油量。

8. 在装卸油作业中,未经允许,机车不得入库。车辆进入库区后应停在指定点,禁止在装卸油场地修理发动机。

9. 严格遵守油库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类加油、贮油设施,坚决杜绝在装卸和调驳油的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10. 安全防护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库存放,记录登记清楚,做到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使用。

11. 油库值班人员必须每天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并每2小时巡查油库区域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12. 油库值班人员在有如下的严重违纪情况下将予以辞退:

1) 达到公司和部门的相关辞退条件时;

2) 在油库区域内抽烟、饮酒;

3) 在油库区域内用手机打电话;

4) 发现油品被盗一次;

5)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程一次;

6) 报表未按要求记录或记录不全,警告达到三次者;

7) 油库出现无人值守情况或未按要求时间进行巡查、上班睡觉、脱岗、随意允许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油库区等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警告达到三次者;

13. 如出现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正确处理,并立即上报公司。

14. 此制度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正,在新的制度未出台前,以旧制度为准。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

1 各检查单位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内容及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建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检查台帐》,作好检查记录。

2 重大危险源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3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 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6 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7 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8 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9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10 报废处理

10.1 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10.2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10.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安全教育的分类

1.1 入公司前教育。

1.2 日常教育。

1.3 特殊安全教育。

2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

2.1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的种类包括: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b、企业的性质、生产特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c、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消防知识;d、典型事故与应吸取的教训。e、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f、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g、安全设施、急救器材、消防器材及个人保管的消防用品性能及使用方法;h、本单位曾发生的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3 日常教育

3.1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不分时间、不论场合、不拘形式,经常地、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系统的安全教育。

3.2 安全活动日的要求。

3.2.1 以分厂、部门、段组为单位,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可采取多种形式,每次活动不少于50分钟。

3.2.2 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领导、有记录,不能随意不参加活动。

3.3 安全活动日的内容。

3.3.1 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简报、规程、企业有关安全规定。

3.3.2 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3.3.3 开展岗位练兵,组织种类安全表演赛。

3.3.4 检查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5 讨论分析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岗位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3.6 举行安全技术讲座、交流。

4 特种安全教育

特殊安全教育由管理部门进行。

 

安全检查制度

 

1 安全生产检查的原则。

1.1 安全生产检查本着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1.2 安全生产检查本着群众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检查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2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2.1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落实情况。

2.2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2.3 企业职工安全纪律执行情况。

2.4 防护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2.5 工业卫生、防尘、防毒和有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6 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等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2.7 各种机械、电器、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

2.8 行车、吊具、气瓶及电动工具的安全完好状态。

2.9 各种环境的防火、防爆、避雷、静电、照明及危险器贮运等的安全情况。

2.10 房屋、厂房的防雨、防寒设备情况。

2.11 有关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关材料归档情况。

3 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3.1 安全检查的方法:

3.1.1 日常检查,即每天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1.2 周末检查,每周分厂及公司分别组织安全检查组进行安全检查。

3.1.3 节、假日前检查,凡节、假日前都要对全厂各生产环节,各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1.4 专业性检查,依靠专业人员组成专业检查组,深入现场和要害部门进行检查。

3.1.5 季节性检查,由公司安全员深入各生产现场和要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2 安全生产检查的时间规定。

3.2.1 生产作业工人,每天(班)进行多次班前、班中安全巡检查活动。

3.2.2 车间,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巡检活动。

3.2.3 各分厂部门每天至少一次抽检,每周至少两次全检,每月至少一次综合性检查。

3.2.4 各种活动可交叉进行。

安全检修制度

1 检修组织与管理

 1.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1.2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 检修安全通则

   2.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2.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2.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2.6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7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 检修完工后处理

3.1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2清理现场。

   3.3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劳动防护用具(品)管理制度

 

1 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上级劳动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配备合适的、可靠的、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2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条件

2.1 凡具备以下作业条件之一者,应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a、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勾、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伤害的作业条件。

b、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条件。

c、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灼烫危险的作业条件。

d、接触酸、碱、油污及很脏的作业条件。

e、冬季经常从事露天或野外作业。

f、经常从事低温作业(10℃以下条件)的工种作业条件。

3 发放原则

3.1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或器具,要严格审批手续。

3.2 公司内每个工种、工作条件不同,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需要发入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

4 公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六、危险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目的?

是为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避免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失。

七、耐火厂如何编写危险源管理制度?

查找危险源名录,根据规范摘抄。

八、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为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事 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程序,现就我县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1、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的规定检查,分项检查中保 证项目得分不足 40 分或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得分为 0 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 虽未超过 5m(含 5m) ,但地质条件中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横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荷载大于 15KN/m 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6、起重吊装工程; 7、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吊篮脚手架; 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

(一)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 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 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 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四)对存在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

(五)施工单位应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控制并及时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构件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 并公示控制的项目, 部位, 环节及内容等, 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 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七) 施工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公示项目作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部位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九)建设单位要保证用于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及时划拨。施工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支, 保证专款专用。

(十)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九、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因非煤矿山的井工采矿所处的岩层一般属于变质岩的范围,比较坚硬,F>10,所以通常的做法是缓慢下沉和全面跨落法管理。

在开采过程中如遇到裂隙发育区域,对该区域进行简单支护即可。

教材上曾提到过砂石充填,但是相对来讲造价较高,且操作工序复杂,不符合我国现在的实际,所以还没有听说过哪一家矿山采用该办法处理采空区。

十、重大危险源管理需要哪些管理制度?

大危险源管理需这些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公司生产区。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领导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责领导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分管副总协助总经理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在总经理不在时履行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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