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哪些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安全目标和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1、安全管理体系实际上应该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安全管理方法的总称。在不同时期,对于同一个企业要有不同的管理体系,如果,企业的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发生了改变,则管理体系也要随之发生改变,否则,管理就要落后。
2、按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的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6个方面。
二、2021自主安全管理体系是什么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三、安全管理体系价值?
1.有助于推动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2.是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动行为变为主动行为,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水平。
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3. 有利于树立企业的形象,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4.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可以有有效减少事故、伤亡、职业病和财产损失,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5.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四、安全管理体系功能?
安全管理体系,顾名思义就是基于安全管理的一整套体系,体系包括软件硬件方面。软件方面涉及到思想,制度,教育,组织,管理;硬件包括安全投入,设备,设备技术,运行维护等等。构建安全管理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企业安全、高效运行。
五、安全管理体系证书?
ISO27001认证好处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可有效保护信息资源,保护信息化进程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ISO27001是信息安全领域的管理体系标准,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ISO9000标准。当您的组织通过了ISO27001的认证,就相当于通过ISO9000的质量认证一般,表示您的组织信息安全管理已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作为保障。根据 ISO27001 对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可以带来以下几个好处:
引入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就可以协调各个方面信息管理,从而使管理更为有效。保证信息安全不是仅有一个防火墙,或找一个24小时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公司就可以达到的。它需要全面的综合管理。
通过进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可以增进组织间电子电子商务往来的信用度,能够建立起网站和贸易伙伴之间的互相信任,随着组织间的电子交流的增加通过信息安全管理的记录可以看到信息安全管理明显的利益,并为广大用户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基础的设备管理。同时,把组织的干扰因素降到最小,创造更大收益。
通过认证能保证和证明组织所有的部门对信息安全的承诺。
通过认证可改善全体的业绩、消除不信任感。
获得国际认可的机构的认证证书,可得到国际上的承认,拓展您的业务。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降低这种风险,通过第三方的认证能增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投资信心。
组织按照ISO27001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会有一定的投入,但是若能通过认证机关的审核,获得认证,将会获得有价值的回报。企业通过认证将可以向其客户、竞争对手、供应商、员工和投资方展示其在同行内的领导地位;定期的监督审核将确保组织的信息系统不断地被监督和改善,并以此作为增强信息安全性的依据,信任、信用及信心,使客户及利益相关方感受到组织对信息安全的承诺。
通过认证能够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六、hse安全管理体系?
hse安全管理体系指的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责任制是HSE管理体系的核心。
HSE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作多年经验积累的成果。20世纪70到80年代,人们开始注意和反思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社会进步的全面影响,进一步发展为对社会福利、人权和环境等问题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一些跨国公司和大型现代化联合企业,开始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自律的约束的行为准则。
七、航运公司应当确定什么船舶安全?
航逗公司应当确定运输船舶安全。因为运输船舶大都是成队而行,装载量也很大,做好安全尤为重要。
八、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九、安全管理体系新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最新标准是IOS45001:2018。
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定义编辑
因此,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
意义编辑
1.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能使劳动者获得安全与健康, [1] 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2.可以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当,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现状.
3.可以促使企业改变安全卫生的落后状况,改善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
4.推行安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是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原则编辑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2.必须适用于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3.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
4.项目经理部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涵盖专业编辑
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所涵盖的专业有: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开设这些专业的大学有四川建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