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运公司应当确定什么船舶安全?
航逗公司应当确定运输船舶安全。因为运输船舶大都是成队而行,装载量也很大,做好安全尤为重要。
二、航运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谁负责?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是由船长负责。
三、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四、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是有大风按时避港。安全第一。
五、安全管理评价指标?
安全管理中的一个评价指标有「滞后性指标和预先性指标,滞后性指标通常包括事故率、事故数和违规数等。作为企业通常采用的一个安全管理指标,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杜绝安全隐患还是很有效果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安全管理中过度倚重滞后性指标,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避免被惩罚,作业人员会排斥安全管理,反感安全人员,对安全隐患基本上也会选择瞒报,而不是积极地去整改。
即便被开出罚单,他们也觉得无所谓,只要没出事故,公司也不会真拿他们怎么样?只要他们坚持不改,公司就会认为应该是小事或没有事,一旦他们火急火燎地着手去整改了,公司一定怀疑出大事了:没有大事的话,干嘛你整改得那么猴急?
这也是现在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通病,过度依赖滞后性指标,结果间接鼓励了员工为躲避掉惩罚,选择隐瞒安全隐患和事故。面对这种情形,其实不妨换个思路,变惩罚为奖励,让员工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或许对于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会更有意义。这就涉及到了安全管理中的另一个黄金指标「预先性指标」。
六、如何评价安全管理?
一、概述
安全管理评价就是评价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评价企业预防事故发生的组织措施的完善性,评价企业管理者和操作者素质的高低及对不安全行为的可控程度。
安全管理在影响企业安全的因素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曾用于工厂安评方法中各个影响因素所占的比重一般是这样划分的:
安全管理 24%
机物因素 60%
环境因素 16%
如上这种权重分配方案,体现了本质安全在系统安全中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对于不同企业、不同时期,其权重分配是不同的。当企业的本质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也可以提高安全管理的权重,也就是在实际的安全工作中,加强安全管理以弥补本质安全性的不足。在安全评价中提高安全管理的权重,以体现在本质安全性不好的情况下,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安全管理评价内容
1.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的应用
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的应用包括:
(1)安全检查表;
(2)事故树分析;
(3)事件树分析;
(4)预先危险性分析;
(5)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6)ABC分析法(如危险性大、中、小,整改时间长、中、短等);
(7)生物节律;
(8)行为科学与心理学;
(9)人机工程;
(10)信息管理;
(11)PDCA(调整分析→制定目标→实施整改→总结提高);
(12)目标管理;
(13)三级危险点网络管理;
(14)计算机管理;
(15)电化教学;
(16)安全评价。
2.八种安全教育形式
检查内容包括:
(1)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3)变换工种教育;
(4)复工教育;
(5)中层以上干部教育;
(6)复训教育;
(7)班组长教育;
(8)全员教育。
3.规划计划与安全工作目标
在下列规划或计划内有安全工作目标:
(1)长远工作规划;
(2)年度工作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厂长任职目标。
4.职能部门安全指标分解
下列部门应有安全分解指标:
(1)生产;
(2)技术;
(3)财务;
(4)计划;
(5)基建;
(6)动力;
(7)行政;
(8)保卫;
(9)设备;
(10)运输;
(11)分厂与车间;
(12)供应;
(13)劳资;
(14)教育。
5.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下列各级人员应有安全生产责任制:
(1)厂长或经理;
(2)副厂长或副经理;
(3)总工程师;
(4)总经济师;
(5)总会计师;
(6)工会主席;
(7)职能科室负责人;
(8)车间主任;
(9)厂属集体企业负责人。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
(1)安全生产检查制;
(2)安全生产教育制;
(3)安全生产奖惩制;
(4)伤亡事故管理制;
(5)危险作业审批制;
(6)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含厂内车辆、电气、起重、压力容器、锅炉、乙烘气、有毒有害等设备);
(7)动力管线管理制;
(8)化工物品及毒品管理制;
(9)"三同时"评审制;
(10)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管理制;
(11)承包合同安全评审制;
(12)临时线审批制。
7.各工种操作规程
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包括下列五项:
(1)操作规程文本;
(2)现场违章操作率;
(3)防护用品穿戴不合格率;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
(5)安全知识抽试合格率。
8.安全档案
安全档案应包括:
(1)工伤事故档案;
(2)安全教育档案;
(3)违章记录档案;
(4)安全奖惩档案;
(5)隐患及整改记录;
(6)安措项目档案;
(7)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记录;
(8)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9)工业卫生档案;
(10)防尘防毒设备档案。
9.安全管理图表
安全管理图表应包括:
(1)历年工伤事故频率图;
(2)危险点分布图;
(3)厂区通道管线布置图;
(4)配电系统与接地网布置图;
(5)安全管理信息反馈图;
(6)安全结构网络体系图;
(7)多发性伤害与重大伤亡事故的事故树图;
(8)有害作业点分布图;
(9)工伤事故控制图。
10."三同时"审批项目
"三同时"审批项目应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设备更新项目;
(4)新技术;
(5)新材料;
(6)新工艺;
(7)新设备。
11.事故处理"三不放过"
技安部门的事故报告应包括下述"三不放过"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2)未采取防范措施;
(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教育。
12.安全工作"五同时"
企业下列计划或会议应包括的安全工作内容:
(1)年度工作计划;
(2)季度月(份)计划;
(3)生产调度会议;
(4)车间(分厂)生产会议;
(5)安全会议;
(6)安全员例会;
(7)年度工作总结;
(8)年终安全评比。
13.安全措施费用
检查内容包括:
(1)企业近三年固定资产原值;
(2)更新改造费总数;
(3)安措费用总数;
(4)实际提取数;
(5)上一年安排技措项目名称。
14.安全机构与人员配备
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机构名称;
(2)安技人员总数。
三、评价方法
(1)首先结合评价对象(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上述各评价内容中各条款所占的权重。
(2)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法规、文件等进行检查表式的对照检查,然后打分。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评审专家的打分结果进行汇总,然后给出最后评价结果。
七、安全评价与应急管理研究生考什么?
考: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
(717)公共管理学
(829)公共政策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获得?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审核,符合要求的船舶才能签发的。
九、安全诚信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十、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