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

 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雏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规定】

《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5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取得财产所有权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于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依转;于动产,则必须进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转财产所有权。

对此,我们在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发生的权利变动,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1.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裁决。

这里的判决和裁决,一般是指在对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做出的确认产权归属的判决和裁决。

其一旦作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就立即取得财产。

不动产不需要去登记,动产也不需要另行交付。

取得财产的时间一般为判决或裁决确定生效之日。

2.因公权力取得财产。

比如国家因公有征收取得不动产物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接受不动产物权,国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等,都是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刻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3. 继承和遗赠。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

至于具体的时间起算,应区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

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行为。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开始时应该是指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时,这也是他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4.劳动生产。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通过劳动生产创造出来的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创造出产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实践中常见的有房产商在建设用地上建筑楼房、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这里的建筑房屋是事实行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顶,即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房产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权。5. 征收。征收作为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将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收归国有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首先,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国家有充分理由征收我们的不动产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其次,在征收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为个人与国家相比,是弱势群体,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程序和对个人的补偿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规则即是对个人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上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无须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权利人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依据《物权法》第 31条的规定,此时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所有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办理登记就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同样的道理,所有权人处分动产时,也要进行交付方可发生效力。

三、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区别于原始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埋藏物;善意取得等。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详细分类: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四、船舶最常见的系泊方式是?

波罗的海系泊

是船舶系泊的一种混合方式,在舷梯长度和泊位相同的情况下,使用连接到海上锚索的船尾系泊链。

地中海系泊

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供多艘船舶系泊,则必须使用地中海系泊类型。在这种系泊中,船舶必须垂直于码头系泊,船尾表面与码头平行。由于船舶占用空间更少,使得更多船舶可以在特定位置系泊在一起。

船对船系泊

这种系泊通常是在货物从一艘船移到另一艘船时进行的,涉及两艘船并排系泊。在这种系泊过程中,船舶要么静止,要么匀速移动,并被机动船舶接近,通常在船尾保持尽可能小的接近角。首先,机动船保持与另一艘船平行的航线,然后使用螺旋桨和方向舵移动100米后缓慢缩短距离,直到两个护舷接触。两艘船接触后,根据系泊计划将缆绳穿过并系在一起。

五、征收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吗?

1、征收并不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侵占、捡得、制造附着物、建筑和植树等。

2、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的财产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一般情况下,征收是在明确的法律和程序规定下进行的,通常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因此,征收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有本质区别的。

3、在征收过程中,个人的财产权益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剥夺,但是这不会影响个人的所有权的存在。征收过程中,国家只是对财产权的使用和支配权进行限制和调整,但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个人。因此,征收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总之,虽然征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影响较大,但是其本身并不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不具有侵占、捡得、制造附着物、建筑和植树等原始方式的基本特征。

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几种,意思分别是: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七、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各国规定的差异?

中国的原始股取得一般是按照身股的方式,就是人在股在人走股没

欧洲和美国大部分采取期权激励及员工为企业服务了一段时间后,可以取得约定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是终身持有的和员工是否离职无关。

两种股权,激励方式各有利弊。

八、所有权取得方式根据哪些法律规定?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九、作品所有权的取得?

1、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也称“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自动取得的先决条件是:

1)作者是本国公民或者在本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2)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

3)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才能产生著作权。也称注册主义。

相关知识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

十、为什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都应当登记?

船舶属固定资产,取得转让等均要登记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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