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包括哪些权利? 其他权利包括哪些?

一、版权包括哪些权利?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版权及著作权。

版权的取得有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两种方式。

二、其他权利包括哪些?

其他权利是指除土地、房屋、森林、交通等房地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设定并依法登记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的其他权利。其他土地权利。其他土地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权利。其他土地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房屋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是指典权、租赁权、典质权、继续权等权利,由房屋所有权衍生而来。

三、律师权利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四、银行所有权包括哪些?

一、债权理论下的存款所有权归属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从《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存款属于债权的范围。实际上,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和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存款人和银行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总是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存款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合同成立时支付货币的一方仅享有请求对方到期还款的权利。而这种请求特定相对人为约定给付的权利,属于债权。

存款合同关系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即取得存款的所有权。此时的存款人仅对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享有求偿权,也就是享有债权。在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存款人享有要求银行还本付息的权利,但丧失了存款的所有权,银行负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取得了存款的所有权。再结合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可见,这一立法理念直接是存款合同债权行为说为前提的。总之,在实践中存款人并不能根据储蓄存款"所有权"行使取回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一样作为破产债权来按顺序行使,享有的仅仅是优先受偿。

这一分析有缺陷之处。

第一,存款人将存款存入银行,就是将存款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存款人对存款仅享有债权,即要求银行按照存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权利。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也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其实就是理论以及立法上的模糊不清导致的结果,它一方面认为存款人享有债权,一方面又基于银行业的情况规定此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如果存款人对存款仅享有债权,那么显而易见的事情是,由于债权人仅有请求相对人为约定给付的权利,存款人将不会再存款。这种矛盾便是债权理论分析下,所陷入的困局。

二、物权理论下的存款所有权归属

关于存款所有权属性的规定,在立法上散见于许多法律之中。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现行《民法总则》已删去此条,此处不再讨论。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其中包括储蓄存款。这一条是规定公民遗产范围,按照概括继承的原则,只要是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里的“个人合法财产”系“权利归属”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此条可以视为存款物权化的表现。

物权说认为,存款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人。存款合同仅仅是将存款的使用权转移给银行,存款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存款人手中。银行根据存款合同获得的也仅仅就是存款的使用权。根据该学说,存款合同关系就是一种物权关系,存款人转让存款的使用权,但是存款的所有权仍属于存款人所有。

这一学说也有缺陷之处。

第一,其显然不能解释现代银行的运作机理。银行是以吸收的原始存款为基础来发挥信用创造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在银行运作过程中,银行利用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又将贷款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人不提取或不完全提取现金的情况下,其增加了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如果存款人拥有所有权的话,根据一物一权原则,银行便无法将其集中起来的存款的所有权通过借款合同转移给借款人,而且归还的也必须是编码相同的钞票,可是,实际上,银行只需偿还数量相等的本金和利息即可。

第二,如果存款人享有存款所有权,则意味着银行在无法支付存款时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三、信托视角下的存款所有权归属

关于存款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大陆法系的理论分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无论是物权理论,还是债权理论,都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建议利用信托制度来建构存款所有权归属。基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和存款人都享有存款的所有权。

这种双重所有权学说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假若银行和存款人同时要求使用存款,存款人要购买商品,银行要投资,必然会陷入矛盾境地。而且,此学说也未言明存款人存款账户里的资金、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与存款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关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虽然在理论上存在极大的差异,且各学说都存有矛盾之处,一度陷入法教义学的僵局,有其形式主义的原因,但是,实务中,法院裁判规则多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以风险分配为原则,将责任归于防免成本最低的一方

五、船舶所有权分类?

船舶所有权有私人,公司,企业,国家,地区所有。

六、维护国家权利包括哪些?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七、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公民的平等权。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八、选择的权利包括哪些?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包括,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九、权利质权包括哪些?

权利质权包括:

1、有价证券质权

指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2、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知识产权中包括部分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并且可以转让。

因此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可以出质的权利。

3、债权质权

一般债权作为财产权,原则上应该可以出质。

4、其他权利质权

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十、军事权利包括哪些?

军事权利是指依法可以或有权实施的一定行为。

具体包括:

 (1)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亲自实施的一定行为。如军人有参加选举或被选举军队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向上级机关建议、请示、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等。

(2)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如军事机关和军事组织在执行任务中对所属武装力量成员的指挥权、管理权、决策权等。

(3)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上述两项权利内容或履行义务时,如遇到干扰或阻碍,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以强制性协助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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