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基本权利和义务有: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 具体规定: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

3.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

4.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

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

1.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

3.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

4.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

二、董事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下:

1、董事权利。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

(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2、董事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董事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法》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与权利。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的义务。

其他义务,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本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特点,它与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的国家机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扩展资料:

1、学校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成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六、笔录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

2.聋、哑的被谈话人在谈话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有权辩解。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对与查办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5.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有核对谈话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审查人没有阅读能力,审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权对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对审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侮辱人格、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8.对党忠诚老实,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配合案件审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扰。

10.对谈话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1.正确对待组织审查,积极改正错误,如数退缴、上交违纪所得。

七、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船长的需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八、受封的诸侯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周王与诸侯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周王把土地和人民按爵位等级的高低授予王族、功臣和商代旧贵族以及先贤后代;受封的诸侯拥有军政经大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2 诸侯应尽的义务:

政治:朝觐述职;

经济:纳贡;提供军赋和力役

军事:守卫疆土,随从出征作战;开疆扩土也是其职责之一。

九、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的权利: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最基本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

5、遵守职业道德。

十、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消费者的权利有: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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