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二、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三、民用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

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四、柴油运输管理规定?

柴油(包括0#柴油)应属危险货物。因此,柴油道路运输管理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应使用专用车进行运输并且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人员需要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也就是说,运输相关油品的时候,需要具备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相关资质、证件才能够对其进行运输。

五、烟花运输管理规定?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的消防器材,并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水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汽车、船舶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

(三)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要始终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四)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四、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按上述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还应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过境申报手续,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港(航)务监督机关对货物安全载运状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汽油运输管理规定?

一、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经营成品油运输的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申请筹建成品油运输企业、增加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的,从经营资质、管理水平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运输市场。从事成品油运输的,必须取得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对成品油船已取得《船舶营运证》,而《水路运输许可证》未注明油品运输经营资格的,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补办扩大经营范围手续。对不具备成品油运输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批准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业、个人及其船舶,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七、船舶转籍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转籍规定从简化船舶检验程序、强化船舶档案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强船舶转籍活动管理,提高船舶营运效率。 

  新转籍规定明确,船舶检验由初次检验变为附加检验,船舶可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转籍,大大减少了检验项目,降低了检验费用,节省了船舶检验时间。据估算,新转籍规定实施后,每年可为船东节省船舶检验费用约1.2亿元,为船东提高营运收益约10亿元。新转籍规定增加了转籍船舶必须转档案的要求,保证了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从制度上避免低质量船舶流入航运市场,并要求转出、转入船检机构均要对船图一致性、证书有效性、历史检验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转籍船舶检验质量控制。

  新转籍规定还进一步界定了转籍过程中的检验责任,要求分支机构负责船舶核查、寄送档案和附加检验等具体工作,省级机构负责转籍规定的监督管理。船东仅通过分支机构就可完成转籍,省级机构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此外,新转籍规定在船检机构推进“首检负责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八、渔业船舶管理使用规定?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于1996年1月12日由农业部布。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制定的。该规定分为总则、渔业船舶检验、检验管理、罚则、附则共五个部分组成。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船污染海洋环境。

九、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是有大风按时避港。安全第一。

十、船舶月度自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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