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二、游船营运方案?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虑因素和方案:
1. 船只选择:根据游船的目的和使用场景,选择合适的船只类型,例如游览船、划艇、帆船等。
2. 航线规划:根据游客需求和安全考虑,规划合适的航线,包括起点、终点、途经景点和游览时间等。
3. 安全措施: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包括游客安全教育、船只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和安全设备等。
4. 人员管理:招募合适的船员和管理人员,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营和游客的安全。
5. 营销策略:制定营销策略,包括宣传推广、价格定位、客户服务等,吸引更多游客并提高盈利能力。
6. 盈利模式:选择合适的盈利模式,包括门票收入、船只租赁、广告合作、餐饮服务等,提高利润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游船营运涉及到安全、环保等多方面因素,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三、船舶营运时间如何计算?
船舶营运时间(吨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营运时间(吨天)=额定载货量×营运天数
船舶营运时间是指在船舶总时间中技术状态良好可以从事客货运输工作的时间。它是由航行时间、停泊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所组成的。船舶营运时间中的航行时间和停泊时间,应根据船舶在报告期内所完成的航次数计算。是否作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主要看其航次的讫点时间是否在报告期内,如果在报告期内则计算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
四、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船舶无证营运怎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营运船舶配员新标准?
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海船甲板部配员表(2021版)
此次海船甲板部配员调整主要体现在港内作业的拖轮上。对于港作拖轮甲板部配员在原基础上新增了关于航行时间的附加规定:
(1)750 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 1 人。
(2)未满 750 千瓦的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三副 1 人。
本次调整并未涉及其他一般船舶、客船的甲板部配员,即对于其他船舶的甲板部配员与此前配员标准一致,无须变更。
二、 海船轮机部配员表(2021版)
此次海船轮机部配员也仅对港内作业的拖轮进行调整。对于港作拖轮轮机部配员在原基础上新增了减免条款:
750千瓦及以上拖轮可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 人;
本次调整并未涉及其他船型及未满750KW港作拖轮的轮机部配员,即对于其他船舶的轮机部配员与此前配员标准一致,无须变更。
三、海船客运部配员及表注(2021版)
此次调整并未涉及海船客运部配员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2021版)
此次并未调整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仍与此前实施的2006版标准一致。
敲黑板、划重点
一、此次调整主要涉及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甲板部须增配人员;750千瓦及以上的港作拖轮轮机部配员可以减免人员。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2021版)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七、船舶能耗报告营运时间怎么计算?
船舶营运时间(吨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营运时间(吨天)=额定载货量×营运天数
船舶营运时间是指在船舶总时间中技术状态良好可以从事客货运输工作的时间。它是由航行时间、停泊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所组成的。船舶营运时间中的航行时间和停泊时间,应根据船舶在报告期内所完成的航次数计算。是否作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主要看其航次的讫点时间是否在报告期内,如果在报告期内则计算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
八、船舶CPP坞检方案?
船舶CPP螺旋桨坞检,检查螺旋桨,防缆绳装置和整流设施以及紧固装置的完整,有无弯曲变形及腐蚀情况。
九、营运资金管理分析?
营运资金管理是对企业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的管理。一个企业要维持正常的运转就必须要拥有适量的营运资金,因此,营运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实现变现或运用的资产,流动资产具有占用时间短、周转快、易变现等特点。企业拥有较多的流动资产,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主要包括以下项目: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
流动负债是指需要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流动负债又称短期融资,具有成本低、偿还期短的特点,必须认真进行管理,否则,将使企业承受较大的风险。流动负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税金及未交利润等。
十、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