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规范的内容? 船舶中间检验内容项目?

一、船舶规范的内容?

船舶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1.船名

2.船旗(船籍国)

3.船籍港

4.船级

5.船舶呼号

6.船级号码

7.国际海事组织号码

8.船籍国注册号

9.国际海事卫星通讯号码

10.建造材质、时间

11.建造者

12.总长

13.两柱间长

14.型宽、型深

15.总/净登记吨

16.设计/满载排水量、总/净载重吨、最大吃水

17.船舶主/辅机型号、燃油规格、油耗

18.包/散装舱容、舱口尺寸、货舱形状

二、船舶中间检验内容项目?

船舶中间检验是指对船舶在服役期间进行的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适航性。以下是船舶中间检验的主要内容项目:

1. 船体结构:检查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包括船壳、船底、船舱、船舶设备等。

2. 机械设备: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发电机、压载水系统、消防系统、船舶通讯设备等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性能。

3. 电气设备:检查船舶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动机、开关、照明设备、电子设备等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性能。

4. 船舶安全设备:检查船舶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船舶通讯设备等安全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5. 船舶航行设备:检查船舶的导航设备、通讯设备、雷达、GPS等航行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性能。

6. 船舶污染防治设备:检查船舶的污染防治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污水处理设备等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性能。

7. 船员证书和培训:检查船员的证书和培训情况,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8. 船舶文件和记录:检查船舶的文件和记录,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航行日志、维修记录等,确保船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船舶中间检验的主要内容项目,具体的检验内容还需要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规模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船舶基本安全实习内容?

基本安全包含海上消防,海上逃生, 海上急救等等。

四、船舶初次审核哪些内容?

(1) 初次审核 对于新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进行初次审核,审核合格发给安全管理证书。

(2) 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签发后第二个周年日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中间审核。审核合格,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3) 换证审核 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换证审核。审核内容、范围和方法同初次审核。

(4) 附加审核 在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或换证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进行附加审核。审核合格才能签发或签注安全管理证书。

五、船舶建造技术交底内容?

答:主要内容为船舶的主要技术状态、性能;船舶的特殊技术性能和工艺要求。

六、船舶气导公司如何服务船舶?

作为船舶气导公司,我们会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液化气及低温液体供应、气导护航服务、气导维修服务、安全检查和认证服务等。我们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

七、comt168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

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分析公司员工技术层次和培训费用、工资奖励制度、关键工作人员及其简历、保留核心员工的方法、公司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原材料构成及其供应、与主要供货商的关系等。

八、公司规章制度、接待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接待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接待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局下达的年度指标控制使用。

二、接待范围: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来局学习考察的兄弟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人员;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市相关部门领导;县(市)国土资源局因公来局的工作人员。

三、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事先报告登记制度。凡来客需由办公室安排接待的,相关科室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核定就餐标准,安排就餐。需要住宿的,同时安排住宿。特殊情况下,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用餐,如未能事先跟办公室衔接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事后应补办登记手续。未经办公室安排的接待用餐,其发票办公室一律不签字报销。

四、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接待省、部级领导,用餐标准为800元/桌,住宿安排标准单人套间;接待地厅级领导,用餐标准为600元/桌,住宿安排标准单人套间;接待处级领导,用餐标准为400元/桌,正处级客人安排单人间,其余安排标准双人间;接待县(市)局局长,用餐标准为300元/桌,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以上接待标准均不含烟酒);科室接待来局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统一到办公室领取工作用餐券,到食堂就餐。工作餐标准为15元/人,纳入科室包干经费,每月由办公室、计财科与科室结算。

2、从严控制烟、酒标准。除接待部、省厅及市级以上领导外,不安排高档烟酒。

五、严格限制接待陪同人数。实行对口接待,来客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接待,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正处以上领导由办公室、对口接待科室报告局长。

六、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安排在机关食堂。确因公务需要在外安排用餐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违反本规定接待的,办公室一概不予受理费用报销事宜。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厕所所长管理制度内容?

保持厕所整洁有序,爱护厕所公共设施!

十、煤矿机电管理制度内容?

煤矿机电管理制度项目太多,简单说几个吧: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租赁制度、 机电运输配件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设备安装、检修、验收、交接制度、 机电运输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矿井三大保护管理制度、 矿井电气设备定期试验制度、 矿井防爆设备检修、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矿井防爆设备检查员管理制度、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 矿井电缆管理制度、 提升用钢丝绳检查、试验制度、 矿井小绞车管理制度、 大型固定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斜井矿车连接装置、绳头链试验制度、 用电管理制度、 电能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电力调度管理制度、机电运输事故造查报告制度、机电运输干部上岗检查制度、机电运输包机包修制度、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锅炉及其它受压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机电运输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定期填报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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