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价依据是什么?
定价依据是指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共享单车定价依据?
目前,国内所有的共享单车品牌均是按照时间来进行收费,分为每半小时收费多少和每一个小时收费多少进行计算。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美团,哈罗单车共享单车,当您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收养了一辆单车后,那么您在任何城市使用其单车的时候都是免费的。2何时开始和停止计费若您想要使用共享单车,则需要您通过某种方式开锁,当您在获得开锁密码或者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开锁的那一刻,系统便会开始为您使用共享单车计费。
三、医疗定价的依据是什么?
人们到医院看病时,面对王花八门的高额捡查费,往往会报怨医院乱收费。其实医院检查费,药费及各种医疗服务费均有物价局来定价。根据成本费,维修保养费,人工费,折旧费,医院等级等计算而来的一个最高价格。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调整,但不能超过定价的上限。有的医院执行高位收费,有的医院向下调整收费。所以同一种捡查出现了不同价位。纯属正常情况,不必过多猜想。目前国家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差一点都不行。决不会允许医院私自定价。
四、船舶舾装的分类依据?
这要看类型是民用船舶还是军舰,如果是军舰的话除了通常的动力、操控、锚机、舵机。航海雷达、导航系统之外,还有武器系统,电子对抗系统,武器雷达系统、作战指挥系统等。
就拿战列舰来说,二战时期的战列舰舾装的过程包括了雷达、蒸汽管道、蒸汽轮机、锅炉、弹药库、射击指挥系统、防空指挥系统、主炮及主炮塔、水上飞机弹射装置,副炮及防空火炮的安装以及弹药库等等。
五、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船舶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船舶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七、船舶超载海事处理依据?
船舶超载海事局依据船舶设计时,船舶荷载吨位的吃水线以及船舶荷载货物的清单,作为处罚标准。
八、简述企业定价策略的类型及其依据?
(一)成本导向定价法:以产品单位成本为基本依据,再加上预期利润来确定价格的成本导向定价法,是中外企业最常用、最基本的定价方法。
(二)竞争导向定价法:企业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生产条件、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据自身的竞争实力,参考成本和供求状况来确定商品价格。
(三)顾客导向定价法: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消费者对产品的感觉差异来确定价格的方法叫做顾客导向定价法,又称“市场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
九、大众帕萨特定价依据是什么?
上汽大众帕萨特的定价依据是尽可能多的剥夺消费者的购买力。
国内汽车贵就贵在上汽开的头,四十年前桑塔纳引入国内的时候。德国大众的预期定价是3万元人民币,而上汽给本国国民的定价是桑塔纳20多万。一辆车爆赚8倍差价!这就是上汽一贯作风。
上汽帕萨特就是五代捷达,国外售价2万块钱人民币的东西,硬生生被上汽大众搞成20多万。
十、没收三无船舶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457号行政判决书,案件的焦点就是《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广西高院进行了详细的认定:从我国建国后的立法程序的沿革来看,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所规定。
在《立法法》颁布以前,已提交审议通过,并经过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等发布形式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应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对待。
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对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制定程序作出了重大修订。但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修订,并不能否认原有的依据《暂行条例》制定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此类规范性文件,未经有权机关废止之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应以行政法规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亦明确规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本案中,国函〔1994〕111号批复是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等五部门共同起草,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发布于1994年第26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上应以行政法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