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停靠的基本要求?
为确保辖区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内河辖区实际,现将船舶在辖区锚地、停泊区、码头、作业区的有关停泊、作业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码头、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时应按照标志标牌要求的方式及档位停泊(具体见附件),不得超档、超范围停泊。服从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管理。
二、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
三、船舶停泊时,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严禁船舶在沿岸树木、标志标牌立柱和护栏上系缆。
四、船队停泊时,拖轮应停泊在驳船附近,以便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严禁普通货船在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危险品码头作业区停泊、掉头。
六、严禁船舶在非停泊水域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停泊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相关人员,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中介的区别?
船舶管理公司和船舶中介公司是两种不同的公司类型,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业务范畴和服务对象。
船舶管理公司是一种专业的船舶管理服务公司,主要为船东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包括船舶技术管理、船舶运营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船舶维修管理等。船舶管理公司的服务对象是船东,旨在帮助船东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和安全性能,降低船舶运营成本,提高船舶的市场竞争力。
船舶中介公司是一种专业的船舶服务公司,主要为船东、货主、船舶代理人等提供船舶中介服务,包括船舶租赁、船舶买卖、船舶代理、船舶保险等。船舶中介公司的服务对象是船东、货主、船舶代理人等,旨在为他们提供船舶租赁、买卖、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帮助他们降低船舶运营成本,提高船舶的市场竞争力。
三、进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1.进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为依据,通过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施工动态,不断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材料供应、机械配置和劳力安排进行检查分析优化调整,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2.进度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分层分级管控,逐级包保;以总体进度计划为纲,以年、季、月、周计划为手段,以周保月、月保季、季保年,最终保证项目总工期目标实现;以项目计划实现保证公司生产指标完成。
3.公司分年度、季度下达建安产值计划、形象进度计划和节点计划;每周通报重要工程关键工期节点兑现情况;每月通报重要工程关键工期节点兑现考核结果;将各单位、项目产值计划完成和节点计划实现情况,与半年一次的“单位夺金杯,项目夺金牌”劳动竞赛,年终子分公司经营者业绩考核挂钩;全面推动工程项目生产进度处于可控状态。
4.公司动态掌握项目生产进展情况,主动做好生产资源(包括管理人员配置、劳务队伍选定、工装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的保障工作,强化项目生产组织监督指导帮扶,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不足,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为施工生产高效推进创造必要条件。
5.项目部制定生产进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配置生产副经理、专(兼)调度人员和计划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现场施工员,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早点名、日碰头、周交班、月总结、季分析生产会议工作机制;建立生产进度考核奖惩机制,做到每周预考核,每月终考核,并及时兑现。通过体系和制度保证,强化过程管控和现场组织,全面保障合同工期、建设单位工期要求和上级生产计划安排在现场得到真正落实。
6.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合同工期,优化资源管理,明确施工进度目标、重要节点目标,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同时按不同阶段将总体进度计划分解为年度、季度、月度和周生产计划。
7.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均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公司重点监管项目施工总体计划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备;项目部应按要求时间向公司上报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议计划,依据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制定下达项目部内控生产计划,细化分解至各作业队执行。
四、特种用途船舶的管理?
你好,特殊用途船舶根据船员定额的多少有相应的安全、救生、防火、稳性等要求,不同于一般货船,特殊用途船舶上的船员或工作人员的数量要多的多,所以根据海安会MSC.266(84)决议,特种用途船舶必须满足SPS CODE,即《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该规则现行版本是2008,并于2010年根据Resolution A.534(13)决议进行了修订。
五、船舶机舱应急舱底阀的问题【船舶管理】?
该问题的错误答案是D,;应急舱底阀投入使用时,海水吸入阀应全关;因为,应急舱底阀与海水吸入管是相连的,如果海水吸入阀打开,那么,水泵吸入的就是海水而不是舱底水了。
六、食品仓库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先进先出原则。
干存储库的高效利用最好的方法就是保证先进先出。 已经存储的仓库的食品肯定不会比刚入库时的好,且品质可能还会继续下降。 因此第一批进来的食品,肯定要第一批先出。 这就要求我们在存放食品时,多一点想象力和创造力。 例如,可以有一份方便查看的食品存储记录,记录包括收货日期和货架期,使用或出售日期,存放位置等。
2.
温度。
保持存储库低温、通风和干燥。
七、常态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首先,建章立制要符合实际情况,其次,培训是实现常态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再次,质量控制持续追踪。最后,与时共进。常态化管理一定要以人为本,增强执行力,责任到人,明确目标,控制过程规范管理。提高员工学习力,同时提高员工创新力,充分的让员工发挥其潜在的能力。
八、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九、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十、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