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有哪些

一、船舶安全规定目录?

船舶安全规定有抗风抗涌浪等级,侧倾角度,迥旋直径等。

二、涉水作业安全规定?

涉水作业:水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水上和水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水上作业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作业人员进入水上作业前,应接受水上安全教育。水上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在水上作业过程中,必须时刻掌握水位水流变化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对付突然情况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3、水上和水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救生衣等)。

4、进行水上和水边作业时,应指定专门的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设施并应向作业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派专人监护。

5、在水上和水边作业必须二人以上一同工作,禁止单人工作,作业中应注意自我保护和相互监护。

6、 在水边作业时,应视岸坡情况采取搭设防护栏,绑安全绳等防护措施,以防落入水中,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7、 在水上和水边作业时,应将仪器,工具系好防掉入水中。

8、水上作业需要移动行走时,应从设有安全设施的地方通过。

9、涉水进行工作时,涉水深度不得大于1.2米,并做好安全措施。

10、雨雪、雷电、大雾或风力大于六级以上的恶劣天气,严禁作业。

三、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是有大风按时避港。安全第一。

四、关于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有什么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具体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的目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已改为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发布。

六、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登高作业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风电工程事业部工程建设高处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高处施工作业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高处作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工程事业部项目建设期间的登高作业。

第二章登高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需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现场作业。

第四条担任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人 员,严禁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 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动火作业时,如涉及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应同时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

4.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八、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哪些属于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有很多种,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作业,制冷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等。

九、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一是持证上岗。

二是熟知安全操作规程。

三是劳动保护

十、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谁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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