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船达到限制船龄该怎么处理?
渔运船到了强制报废期只能报废停止使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海船船龄标准:一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二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三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四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二、船舶通行码怎么操作?
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决定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首次进出港报告前要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网址:180.169.34.36)进行注册。也可在网站里下载手机app客户端,在手机上进行注册和报告。下面我在PC端演示船舶进出港注册和报告的操作方法。
船舶进出港注册
1、登陆进出港报告网,在注册申请栏填写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申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密码和手机号码。
2、点击获取验证码,海事局会发送验证码到注册手机上,将手机上验证码输入。
3、如果是运输船舶,将营运证信息输入;如果不是,将方框对勾取消即可。
4、勾选页面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立即注册。
5、成功提交船舶注册申请。(如果不成功,请检查输入的信息与船舶证书证件是否一致)
6、市地方海事局会在三天内审核注册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7、注册审核同意后,部海事局会发送一条短信给注册手机,短信内容包括登录名、登陆密码、申报密码等内容。
8、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完成。
可以同一手机注册多艘船舶。
三、注销了的内河船舶营运证还继续运营?
注销了的内河船舶营运证的船只不能继续运营了,你想继续营运的,需要带齐船只的证照,购船的发票,带上原来的营运证,去河运管理局,再次申请内河营运证,申请通过后,再次发放新的内河船舶营运证,
四、请问:船舶进港和出港签证要求是否相同,具体要求是什么?
船舶进港和出港签证要求基本相同,办理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
8、船舶 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舶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
14、船舶营运证(老旧运输船舶适用),但办理时间不同,进港签证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五、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河流、湖泊等通航水域法定登记范围内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对监管范围内旅游船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航行、停泊水域等职责。
六、内河船舶需要配备哪些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营运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当然少不了合适的船员证书,那要看你船有多大(主要看总吨)...
这些证书办理是有先后之分的,我已经 按顺序帮你排列得,除了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检验局办理,营运证在交通局办理,其他都在中国海事局办理.你也可以咨询你所在地方的海事局
七、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2.经港航监督机构登记,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3.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4.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5.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6.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3.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4.接受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5.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5.发生重大沉船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的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按国家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船员证照手续工作。
5.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
六、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等。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等级认可工作。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为: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向县乡政府提出贯彻水上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
2.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4.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八、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监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关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载客的,港监机关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按《条例》要求,积极筹措乡镇渡口建设资金。根据目前乡镇渡船技术状况,各地在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设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0%,渡口建设经费应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十、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发证书及船名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八、渔运船到了强制报废期怎么办?
渔运船到了强制报废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程序。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和船舶强制报废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强制报废期限为船舶服役起始日起30年(有些情况除外)。
如果渔业渔船已经到了强制报废期,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取消船舶的注册登记:可以向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登记证书,不再拥有该船舶的所有权。
2. 拍卖、变卖、报废处理:可以选择将该船舶拍卖或变卖,或者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需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船舶所有人应当自收到折返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船舶向设定的船舶报废企业或海运管理机构指定的船厂或拆船场拖离,并将船舶经书面申请接受拆解的拆船企业或船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船舶分解拆解。
3. 资产损失补偿:进行船舶强制报废处理的损失部分,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相应赔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渔船已经超过强制报废期,仍然继续使用,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调查,以确认是否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