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运输的组织形式?
一、班轮运输
船舶沿固定的航线,经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宣布的固定船期运输货物,按事先宣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方式。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按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划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
二、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三、船舶c站配备要求?
和B/M/F站,都是海事卫星通信系统,但C站只有TELEX,EMAIL等功能,没有电话、传真功能,是国际海事组织要求的A3海区的最低配置,而A/B/M/F站具有电话、传真、高速数据甚至视频通信等功能。
四、新巴拿马运河规则对船舶强度要求?
新巴拿马运河规则是指巴拿马运河管理局为适应更大尺寸的船舶而于2016年实施的规则。在新规则中,船舶的强度要求有所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总结构要求更为严格:新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标准建造,并且需要经过详细的计算和结构分析,以确定船舶在不同的载荷和条件下能够满足其所需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2. 船体造型和龙骨要求更高:新规则对船体造型和龙骨的要求更为严格,其中特别强调了船舶的纵向稳定性、侧向稳定性和横荷载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不同的风浪条件下船舶能够保持稳定。
3. 船舶钢板和焊接要求更高:在新规则中,船舶钢板和焊接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船舶使用高质量的钢材和焊接工艺,以确保船舶在不同的载荷和条件下能够满足其强度要求。
总之,新巴拿马运河规则对船舶的强度要求更为严格,这是为了适应更大尺寸的船舶和更复杂的航运环境,确保船舶能够在运输中保持稳定和安全。
五、什么叫船舶公司的岸基支持?
ShipManager岸基船舶管理系统是为船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机务、海务、安全管理或其他船舶管理相关部门从事船舶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船舶信息管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与船舶或其他相关组织(如海事局、船级社和港口当局)协同工作、数据同步和交换的协同工作站应用软件产品。
ShipManager与MasterMate船舶业务管理系统共同构成船岸“无线数据链”,实现船岸之间的协同工作。
ShipManager可方便地和其他软件产品、用户现有的软件系统(如财务软件、经营管理系统)和网站实现无缝连接。
六、船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船员服务簿办理需要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 2,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3,船员体格检查表;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七、船运公司成立要什么条件?
是的,注册船运公司有一定的要求。首先,应用企业必须具备资金实力,必须有备案的国家船舶建造、改建或者修理资质;
其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管理者需具有船舶界相关专业证书;
最后,船舶营运经营企业应当拥有完善的保险条件、船舶安全设备、船员资格及管理制度等。
此外,船舶营运经营企业还应始终遵守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拓展知识:此外,注册船运公司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营运经营企业的要求,要求其具备适当的组织实力、技术实力和财务实力。
八、船舶体系是什么意思?
船上体系也叫做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心]所谓“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和船上人员有效地实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方针的一种结构化和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该体系由组织机构、人员责任、工作程序、活动过程和人力财力资源等五大要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