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营管理公司(船东与船舶所有人的关系?)

一、船东与船舶所有人的关系?

船东=Owner:是指船舶的实际拥有者,是船舶资产的投资人或者所有人,对船舶具有财产和资产所有权。

通常情况下船东会把船租给船公司或者租家来获得租金的利益,自己营运的时候会成立船公司。

船公司=Shipping Company:是指船舶的营运方和操作方,有的船公司拥有自己的船舶,这个时候船公司既是船东又是营运方和操作方,所有财务关系都在内部流通。

但是为了保证利益和减小风险,船公司通常是成立单船公司,万一出现大额赔偿可以免除母公司的风险。所以会在第三方成立一个单船机构来处理财务方面的问题。

租家=Charter 是指租用船东的租家,他们之间签订相关协议来处理互相之间的财务关系,根据国际法制和惯例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租家当然是向船东付租金或者其他费用,而运费由租家所拥有。

二、船舶的船东是什么意思?

船舶的船东是船舶的实际控制人,它有多种可能,第一,船舶是我自己公司的并且是本公司在实际运营的。

第二,船舶是本公司的,但是船舶被租赁给第三方,那么这个第三方就是船舶租赁期的船东。

三、做船舶管理公司要什么资质?

海员 ▲分类

△高级海员又分管理级和操作级

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政委[只有中国有}

操作级: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轮机员助理,驾驶员助理.

普通海员又称支持级

水手长,机匠长,一水,二水,机工等,还包括厨师,事务员等。

▲船上组织系统

远洋货轮一般都在万吨以上,全船人员一般定员19—24人。除船长、政委外,高级船员8人,普通船员10人,厨师2人。船员组织系统分为甲板部、轮机部。每个部门内部都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航海、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通讯设备;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舱、锚、系缆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

2、轮机部。主要负责主机、锅炉、辅机及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全船电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事务部。主要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生活服务和财务工作。

▲船上人员职责

四、世界十大著名船运公司是那些啊?

1.丹麦的马士基航运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135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拥有约89,000名员工,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以及与航运和零售行业相关其它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集团旗下的马士基航运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承运输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全球。

2.瑞士的地中海航运于1970年建立,2007年成为按照集装箱运力和集装箱船数量排序的世界第二大航运公司,业务网络遍布世界各地。70年代,地中海航运专注发展非洲及地中海之间的航运服务。至1985年,地中海航运拓展业务到欧洲,及后更开办大西洋航线。从投资规模已可看到地中海航运的热诚及其发展的速度。MSC在全世界有350个机构,28000员工255艘集装箱船。

3.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是法国第一、世界第三的集装箱全球承运公司。总部设在法国马赛的达飞海运集团始建于1978年。初期主要承接黑海地区业务,进入90年代后期,达飞集团不仅开通了地中海至北欧、红海、东南亚、东亚的直达航线,还分别于1996年、1999年成功收购了法国最大的国营船公司--法国国家航运公司和澳大利亚国家航运公司,正式更名为"CMA CGM "。

4.中国的长荣海运创立于1968年9月1日,成立之初,仅仅以一艘二十年船龄的杂货船刻苦经营,虽举步为艰,但长荣海运遵照着创造利润、照顾员工、回馈社会的经营理念,缔造了许多史上的佳绩;发展至今,共经营约150艘全货柜轮,不论船队规模还是货柜承载量皆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服务网络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服务据点多达240余处,所经营的远、近洋全货柜定期航线涵盖全球五大区块。

5.德国的哈帕劳埃德航运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班轮运输公司,成立于1970年,由1847年的哈帕格和1856年的北德意志劳埃德两个19世纪的公司合并的。赫伯罗特公司于1998年由旅途公司汉诺威收购,于2002年成为其全资子公司。

6.中国的中远集运1997年11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接受订舱,船舶租赁,船舶买卖,船舶物料、备件、伙食、燃油的供应及与海运有关的其它业务以及陆上产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及船舶代理。包括157艘集装箱船舶,运力达667970标准箱。在全球超过48个国家和地区的159个港口挂靠,经营76条国际航线、10条国际支线。

7.美国总统轮船原来是一家有150年历史的美国船公司,后来在97年的时候给NOL吞并,但还是用APL的牌子。创于1848年的太平洋邮船公司。一个半世纪以来,APL经历了激动人心的变革,从而跻身于世界五大航运和物流服务公司之列。1849 太平洋邮船公司的第一艘蒸汽机-加利福尼亚号于1849年10月6日由纽约出发,开始其巴拿马运河航线上的航行使命。

8.韩进海运作为韩国最大,世界十大船公司之一,以一只由200多艘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液化天然气船组成的船队,运营着全球60多条定期和不定期航线,每年向世界各地运输上亿吨货物。

9.中国的中海集运 2003年1月13日成立业务覆盖范围为华东及长江三角洲等六省两直辖市,经营近、远洋集装箱运输货运业务和国内沿海的内贸集装箱运输代理业务。

10.日本邮船集运1885年成立,现为世界顶尖船公司之一。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技术为客户担供物流运输服务。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从自我封闭中脱颖而出而成立的运输公司,如今已经跨洋越海,成为世界海运业重要的服务提供商之一。

五、世界十大航运公司?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一、马士基航运

  马士基集团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135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员工约89000人。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生产以及其他与航运和零售工业相关的活动中,我们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二、地中海航运

  地中海航运公司成立于1970年,公司业务网络覆盖全球。开业之初,地中海航运只有几艘普通货船,现在有240艘集装箱船。事实上,就船只数量和运载能力而言,地中海航运位居世界第二。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三、达飞轮船

  达飞船是一艘贸易轮船,它在英文的缩写是CMA-CGM,它的名字来自法文。在中国,达飞轮船只通常在上海,宁波,天津的港口停靠。作为中国主要的国际班轮运输运营商,服务网络覆盖了中国的沿海和内陆地区。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四、长荣海运

  长荣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68年9月1日。成立之初,只是以一艘20年船龄的普通货船刻苦经营。虽然困难重重,但长荣航运遵循“创造利润、关爱员工、回馈社会”的经营理念,创造了历史上的诸多成就;到目前为止,它已经运营了大约150艘满载集装箱的船只,无论从船队规模还是集装箱运载能力来看,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五、赫伯罗特

  赫伯罗特公司诞生于1970年9月1日,简称HPL。其前身是总部设在哈帕格, 汉堡和不来梅的北德意志商船(NDL)公司,在经济一体化的时候,这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1847年和1857年,活跃在海上运输领域达一个多世纪。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六、中海集运

  2003年1月13日成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为李绍德,总经理为黄小文。业务覆盖华东、长江三角洲等六省两直辖市,经营远洋集装箱运输和货运业务;国内沿海地区的国内集装箱运输代理业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七、中远集运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集装箱运输,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下属专门从事海运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集装箱运输业务覆盖全球,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400多家代理商和分公司。中国有近300家货运代理机构。海外网点覆盖欧、美、亚、非、澳五大洲,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无障碍服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八、韩进/胜利

  作为韩国最大的航运公司和世界十大航运公司之一,韩进航运公司在世界各地经营60多条定期和不定期航线,拥有200多艘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液化天然气船,每年向世界各地运输数亿吨货物。韩进海运与其子公司物流信息技术公司赛博科技、专业船舶管理公司HSM和船厂ZESCO保持着有机的合作关系,相辅相成。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九、日本邮船

  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航运企业之一,日本邮船股份有限公司(NYK),是中国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日邮http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投资13家分公司和12个办事处,成为拥有近1000名优秀员工的大型物流公司。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十、东方海外

  OOCL是OOCL的全资子公司,是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国际集装箱运输、物流和码头公司之一,也是香港最知名的全球商标之一,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物流和运输服务。这条路线连接亚洲, 欧洲, 北美, 地中海, 印度次大陆中东和澳/新西兰。

六、青岛韦力船舶公司怎么样?

很好的公司

韦立国际集团(WINNING INTERNATIONAL GROUP), 目前是世界最大的铝土矿海运商,拥有新加坡运力最大的散货轮船队,现有近100艘船舶在运营, 39艘为自有船舶,其中有38艘18万载重吨以上的海岬型船舶,自有船队运力达720万吨。

韦立国际集团不断扩展和更新运力,计划5年内自有船队海岬型船舶数量达到60艘,旨在打造一支绿色环保、安全高效、有竞争力、有责任感的大型散货船队。韦立国际集团运输货物覆盖铝土矿、铁矿石、煤炭、散杂货等,年货运量超过5000万吨;经营的主要航线包括西非铝土矿进口, 巴西、澳洲铁矿石进口,东南亚铝土矿、煤炭进口,航线覆盖全球多个港口。

七、船舶检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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