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证办理要求标准最新版本(2021年船舶营运证年审新规?)

一、2021年船舶营运证年审新规?

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二、船舶超速多少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规定,船舶超速的处罚标准如下:

1. 船舶在限速区域内超速10%以下的,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2. 船舶在限速区域内超速10%以上但不超过30%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船舶在限速区域内超速30%以上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船舶或者吊销船舶营运证。

超速不仅会导致罚款,也会对船员和乘客的安全构成威胁,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航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三、船舶买卖到哪个部门办理过户?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四、内河船舶证书有哪些?

内河船舶证书列表如下:

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营运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当然少不了合适的船员证书,那要看你船有多大(主要看总吨)...

这些证书办理是有先后之分的,我已经 按顺序帮你排列得,除了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检验局办理,营运证在交通局办理,其他都在中国海事局办理.你也可以咨询你所在地方的海事局

五、渔运船到了强制报废期怎么办?

渔运船到了强制报废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程序。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和船舶强制报废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强制报废期限为船舶服役起始日起30年(有些情况除外)。

如果渔业渔船已经到了强制报废期,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取消船舶的注册登记:可以向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登记证书,不再拥有该船舶的所有权。

2. 拍卖、变卖、报废处理:可以选择将该船舶拍卖或变卖,或者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需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船舶所有人应当自收到折返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船舶向设定的船舶报废企业或海运管理机构指定的船厂或拆船场拖离,并将船舶经书面申请接受拆解的拆船企业或船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船舶分解拆解。

3. 资产损失补偿:进行船舶强制报废处理的损失部分,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相应赔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渔船已经超过强制报废期,仍然继续使用,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调查,以确认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六、汽油运输管理规定?

一、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经营成品油运输的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申请筹建成品油运输企业、增加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的,从经营资质、管理水平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运输市场。从事成品油运输的,必须取得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对成品油船已取得《船舶营运证》,而《水路运输许可证》未注明油品运输经营资格的,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补办扩大经营范围手续。对不具备成品油运输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批准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业、个人及其船舶,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七、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河流、湖泊等通航水域法定登记范围内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对监管范围内旅游船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航行、停泊水域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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