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船舶怎样防止水域污染,措施方法有哪些?
渔业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四)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设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铺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铺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
二、船舶事故发生后向谁报告?
(1)船舶发生碰撞后,应立即发出警报。
(2)发生碰撞的船舶的船长应及时了解掌握碰撞概况、受损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油污染状况及所需的救助要求。
(3)碰撞船舶双方应及时用有效手段向调度中心和组长报告。
(4)若一船撞入对方船体时,船长应视情况采取慢车顶推等措施减少破洞进水,尽力操纵船舶使破洞处于下风、下流一侧。
(5)若船体破损进水,应组织排水和堵漏;若碰撞引起火灾或油污染,应按火灾应变部署、油污应急计划处理;若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
(6)如碰撞的船舶受损严重可能沉没,应立即通知拖轮、工程船赶往现场施救,将遇难船舶拖离到安全水域或合适地点进行搁滩,以保持航道的畅通。
(7)受损船舶如沉没,应准确定船位,必要时按规定设标,并及时组织力量打捞清障。
(8)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监控、及时疏散附近船舶、维持正常的通航秩序。
三、船舶防污染的设备有哪些?
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对污油污水的处理。油水分离器对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进行处理,船上的粪便柜进过投药后对生活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使之满足排放标准。
另外,船上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其他防污应急设备,如便携式水泵、塑料铲、扫把、吸油毡、油桶、化油剂、木屑等等。
小的方面来说,船舶各种设备底部的集油槽、甲板上泄水口的塞子等等,都属于防污设备。
四、船舶污水排放标准新规?
一、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二、排放规定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五、船舶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的区别?
船舶的“紧迫危险”和“紧迫局面”都是指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的不同程度。具体区别如下:
1. 紧迫危险:指船舶在遇到险情时,如果不迅速处理可能会导致船体、设备或人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如船舶着火、进水、主机失灵等情况都属于紧迫危险,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 紧迫局面:指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船舶本身或人员生命安全没有受到威胁,但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会导致更加恶劣的情况。如船舶在遇到海况恶劣时无法航行,因而导致耗油超过预计时间的情况,虽然不属于紧迫危险,但同样需要迅速应对,避免危机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船舶紧迫危险和紧迫局面都是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区别在于紧迫危险已经对船舶、人员、设备等造成了直接威胁,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而紧迫局面虽然没有造成直接威胁,但仍需要快速反应,避免危机发生或扩大。在船舶操作过程中,船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