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船舶代理是做什么的?)

一、船舶代理是做什么的?

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务管理单位办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其主要有以下业务内容:

1.客货运组织工作 客运组织:代办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手续等; 货运组织:代为揽货、冾订舱位;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缮制各种货运单证;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等。

2.货物装卸工作 有关货物装卸,包括联系安排装卸;办理申请理货及货物监装、监卸、衡量、检验;办理申请验舱、熏舱、洗舱、扫舱;洽办货物理赔工作等。

3.集装箱管理工作 有关集装箱管理,包括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集装箱的装卸、堆存、清洗、熏蒸、检疫、修理、检验;办理集装箱的交接、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等。

4.船舶、船员服务工作 包括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报手续,主要有船舶出入境海关手续,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海事机构申报手续;申请引航以及安排泊位;洽购船用燃料、物料、属具、工具、垫料、淡水、食品;安排提取免税备件,洽办船舶修理、检验、拷铲、油漆;办理船员登陆、签证、调换及遣返手续,转递船员邮件、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就医、游览等。

5.其他工作 包括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代收运费及其他有关款项、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办理支付船舶速遣费及计收滞期费;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船舶合同,经营、承办其他业务等。

二、船舶运输中介如何接单?

 接受订单

1、 操作员在接到业务员的工作流程卡后,检查上面的签名是否完整,需要同时有业务员、部门主管/市场部主管和操作部主管的签名。

2、 审核流程卡的信息资料是否齐全,包括货名、重量、体积、件数、起运港、目的港、柜型、柜量、截关时间、船公司,订舱代理资料等。

3、 检查客户的委托书,是否和业务员的订舱信息一致。不一致或有疑问的,及时提出。

4、 了解客人所需要的服务,是否需要我司拖车,报关?提单需电放还是出正本或者SEA WAY BILL,运费是

预付还是到付等。

5、 对新客户,业务员需要将完整的客户资料,公司名,地址,电话,传真,给到操作员录系统。

二、 订舱

1、 操作员根据工作表资料联系订舱公司安排订舱,订舱单上需写明所订船公司,截关船期,起运港,目的港,柜型,运价,货名和重量等基本资料;订舱通过船公司网站服务平台提交,或者通过邮件发送BOOKING给船公司。

2、 向船公司或订舱代理及时了解舱位状况,确认放舱时间,如出现爆舱或船期与工作流程卡不符之处,及时向业务员反馈。

三、 放舱

1、 拿到舱位后,及时核对S/O(舱位确认书)上的信息,船名/航次,柜型/柜量,起运港/目的港,截关时间等是否和订舱一致;如有不同之处,向船公司或订舱代理了解情况后及时向业务员反馈。

2、 如客人自安排拖车的,将S/O及早给到客人,在放S/O给客人之前,注意S/O上信息的保密性,如订舱人为同行的,在可以更改抬头的情况下,改为我司抬头名,不要将同行的信息泄露给客人,并了解客人做柜的时间。放S/O给客人时,询问客人计划装柜的日期。

四、 拖车

拖车可以分为工厂装和公共仓库装。

1、 工厂装,可分为我司为客人安排拖车或客人自拖两种。

1.1 我司安排拖车

1.1.1 和客户确认装柜的具体日期时间,地址,装货联系人,电话。

1.1.2 确认货物的重量(确保车队车辆可以承载),是否需过磅;如是小柜,确认柜子摆放的位置,是否需要摆放在车尾?如果需要安排装货的是2个小柜,问客户是否需要孖拖,特别注意不能超重,通常总货重超过30吨,不适合安排孖拖。

1.1.3 确认货物的名称,尤其是美加线和澳新线,如货物为木制品包装的,拖车时要考虑客户是否需要做实际薰蒸。美线对货重限制较严格,注意看S/O限重提示,并提醒客户。

1.1.4 确认客人的报关方式,是清关还是转关,如果是转关,确认转关地点,是否需要三对照等。

1.1.5 将S/O和派车单至少提前1-2日给到拖车行,跟踪车行打单及提柜情况,以免爆舱或码头缺柜。记住开港日期和截重日期。

1.1.6 尽早向车行取得柜号和相应司机资料,将装柜资料提前给到客户;

1.1.7 跟进客户的装货进度,以免造成拖车押夜,而产生押夜费或耽误船期。

1.2 客人是自拖车的,了解客人做柜的日期,于截关前3日到相应的码头查询客户是否有做柜,如果查不到柜号的,主动向客户了解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帮助客户拿Latecome或是货物有问题需要延迟船期等,做好客户,船公司二者之间良好的沟通。

2、 仓库装货

2.1 了解货物入仓日期时间,是否需要我司安排拖货送到仓库?

2.2 客人自送货的,将进仓单和仓库地图给到客人,确认客人送货的日期时间,货名,重量,体积,件数,送货司机车牌和手机。

2.3 将货物进仓的详细资料和SO提前给到仓库。

2.4 货物入仓后,与仓库核对进货资料是否与客户提供的相符,如有不符,一定要和客人再次确认,客户无误后通知仓库安排做柜。如果仓库有在线查询进仓数据,及时查看,并发给客户核对。

五、 货物申报

报关所需要的资料包括:A,报关单;B,装箱单;C,发票;D,销售合同;E,报关委托书;F,货物申报要素;G, 存出仓委托书(散货报关需要);另根据海关监管条件的不同,有些货物报关还需要报关手册,通关单,许可证,配额等。

1、 柜货申报;

1.1 客人自备报关单证的,今早要客人提交电子单证,并将报关行委托代码信息发给客户,叮嘱客户在网络上提前做好电子委托。最好留足2日以上的时间进行报关,以免碰到查柜延误时间。

1.1.1 收到客人电子报关资料后,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相符,尽早将单证转给报关行。

1.1.2 货物做柜后,填写配舱资料给到报关行;包括我司工作单号,货物基本资料,如品名,毛重,净重,规格,S/O号,目的港,国家名,柜号,柜型,船名,航次,截关日期,出口码头,是否需退税,货物原产地,货物有无品牌,重柜纸。

1.1.3 跟进报关进度,把握好截放行条的时间;如遇到商检或海关查验,及时将查柜信息通知客户,以确认客户货物是否有无问题,报关放行后,反馈给相关业务员和客户。

1.2 客人报关单证,需委托我司报关的,向客户要到详细的货物装箱明细给到报关行,在客户无单证的情况下,要和客户严格确认货物的品牌,产地等资料。

1.3 客人自报关的,将S/O及柜号等信息发给客人,提醒客人截放行条时间,并可通过相关码头的网站或APP跟进客户的放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 散货申报

2.1 提醒客户按流程要求,在网络平台上传提交报关单证,询问报关员报关资料有无问题。

2.2 散货原则上一天可以报出关,可在报关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向同行或仓库报关员确认货物报关情况;

2.3 散货报完关后,向拼箱代理了解货物的装柜时间,我司货物是否已经安排入柜,避免因意外情况漏装货物。

六、 提单制作

1、 确定货已装运后,根据船司截SI的时间,尽早让客人提前提供提单资料,制作提单样本给客人核对;现因很多船司都是要求一次性的补料,提醒客人不要随意更改提单,以免产生改单费。及时将提单信息录入船公司网络数据平台。

2、 制作提单的时候,要将基本的信息资料,如船名、航次,ETD,ETA,起港,卸港等准确的录入系统。

3、 有些国家因当地海关要求,船公司对提单会有些特别要求,如需提供货物商品编码,收货人税务登记证号,提单需显示运费等,告之客人在补料时备齐这些资料。对信用证要求下的提单,了解是否需要出船证,确认船公司是否能满足船证要求;因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比较苛刻,核对提单时一定要帮助客人仔细核对!

4、 通常情况下,散货和海外代理的指定货,签发H/BL或电放H/BL给发货人,M/BL做电放或者出正本给代理。

5、 除提单外,确认客人是否还需要制作其它清关文件,如船证、产地证、保险单、薰蒸证书等。

6、 提单资料齐全后,有用到公司海外代理的,及时将S/A(发货通知)发给海外代理!

七、 费用结算

1、 根据业务员和客户确认好的费用,将账单尽早发给客户,确认客人是否需要开发票,确认开票信息,并将纸质发票或电子发送给客户;

2、 如客人是需要付款买单的,督促客人尽快支付费用;

3、 如是月结客人或可以押单的客人,取得上家代理或船司运费发票后,通知财务尽快安排付款。

4、 发票费,银行付款费用及汇率以公司财务公布为准。

八、 放货

1、 海运放货类型包括:电放,正本提单,Sea waybill;操作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安排相应类型的放货。 特别注意放货风险,正本提单给到下订单的托运人,规避海外代理无单放货。

2、 客人做电放的,一定要在客人结清运费,提供电放保函后才能安排放货;

3、 客人做Sea waybill 的,船公司原则上是运费到账后即安排放货,不需要客人提供保函,所以做WAYBILL 时要提醒客人;一般的船司做电放都要收取电放费,如客人不需要扣货而船司又能出waybill ,或是放货给代理的情形下,选择出waybilL可以节省电放费。

4、 操作部的放货事宜由财务部控制,即操作在放货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不管客人选择出正本提单或电放或Waybill,是直接客户,FOB工厂或同行,都必须先向财务部先作放货的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安排放货。

九、 提单审核

货物跟单完毕后,检查各项资料是否都已录齐,无误后将单交给操作部主管审核,操作主管要严格根据File的内容检查是否和系统录的完全一致,检查操作跟单的严谨性和细致度,以督促部门员工提高工作素质。

十、 文件归档

操作主管在审核完提单后,将文件归还至相应的操作,操作及时将文件用装订夹订好,按工作号排好顺序放至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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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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