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在通航水域非法载客,由谁行驶处罚权?(船舶无证营运怎么处罚?)

一、渔船在通航水域非法载客,由谁行驶处罚权?

渔船非法载客其主管部门是各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原各地航运管理部门),一般是交通运输局或其下属的航务处,港航局。渔船非法载客涉及到非法营运,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渔民的违法所得肯定是低于3万,所以处罚一般都是3-15之间~另外也可以用34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渔船没有营运证,也就是俗称的黑车(他是黑船)另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这里面明确了交通部门(海事)是牵头部门,也是打击渔船非法营运的牵头部门~里面明确的是交通(海事)而不单单是指海事局(海事机构),而是说交通加括号(海事),就是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垂直的海事机构都是牵头对象~有的地方海事是隶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但沿海大多省,海事机构是垂直管理的~所以两者都可以是牵头处理对象~

二、船舶无证营运怎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销了的内河船舶营运证还继续运营?

注销了的内河船舶营运证的船只不能继续运营了,你想继续营运的,需要带齐船只的证照,购船的发票,带上原来的营运证,去河运管理局,再次申请内河营运证,申请通过后,再次发放新的内河船舶营运证,

四、船舶管理公司是干什么的?

 船舶管理公司的任务有好多,各个船舶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不同的。

比如,有的船舶管理公司就是原来的船舶代理公司,主要就是外国船靠岸后的所有的加油、加水、食品供应、机械的维修等等后勤代理的任务,现在叫船舶管理公司了

五、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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