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办法全文

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的管理,规范运输证的发证和使用,保障船舶安全、确保经济运行秩序的顺畅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输证的管理,保证运输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本办法规定了运输证的发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条 运输证是指为从事船舶营业运输活动而在依法登记的船舶上所载货物或者人员,向船舶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领并被核发的合格凭证。

第三条 运输证的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运输证的发证和换证

第四条 运输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关。

第五条 申请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运输证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应当在依法登记的船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核发符合要求的运输证,并将其纳入统一的运输证管理系统。

第三章 运输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因船舶营业运输需要和申请的特殊情况所必须,运输证持有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使用,但是应当预先办理运输证转让手续,并向运输证的发证机关报备。运输证转让不得超过一次。转让后,运输证持有人不再对该运输证承担管理和使用义务。

第七条 运输证持有人应当爱护运输证,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出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违法和处理

第八条 运输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由运输证发证机关吊销运输证,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货物或者人员;
  2. 超载、超员、超载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输同类货物;
  3. 与非法从事运输活动的人员合谋或者同流合污;
  4. 出卖运输证或者转让使用权;
  5. 采用虚假材料申请运输证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 未能按照规定使用运输证;
  7.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8. 其他有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运输证持有人不服运输证发证机关吊销、注销运输证的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所谓“超载”“超员”“不按照规定运输同类货物”,指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运输营运活动中,以虚假记录、空头作业、良莠不齐、和同必达等手段,行使欺骗、扰乱市场、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运营管理条例》中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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