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资格要求及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具备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必备手续(提交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
从事港口经营(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属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港口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对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