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四、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和作用?

多式联运的特点:

1、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组织全程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2、一份覆盖运输全程的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结算运费;

3、一份多式联运单据(即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英文名称一般是这样的

BillofLadingforMulti-ModelTransportation/BillofLadingforCombinedTransport/Multi-ModelTransportBillofLading等,而一般的海运提单则是BillofLading或OceanBillofLading;

4、必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铁运,陆运……的各种组合)才能完成全程运输;

5、必须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中国海商法的特殊规定)。

五、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七、简述铁路货物运输的作业组织?

首先铁路部门受理发货人的货物,按货运组织方案计划装车,按货物去向编入该方向车流列车,在出发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及到车色运统一编制,按运行图编制车次,编挂机车,按图定车次时刻方向发车。货物到达到站后,通知收货人办理收货事宜。

八、为什么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

因为国际海上货运牵涉到其他国家,当然是涉他合同。

九、1、简述国际商务谈判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商务谈判(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gotiation)是指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达成某笔交易,而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的过程。 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

中文名

国际商务谈判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gotiation

释义

国际商务协商活动

谈判双方

大于等于两个国家

十、国际货物运输与国内货物运输的区别?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指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货物运输方式分海上、内河、陆上、航空和多式联运等多种。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两种: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火车、汽车)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海洋运输保险按承保责任不同,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基本险种,并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等十一个一般附加险,交货不到险等六个特别附加险和战争险、罢工险两个特殊附加险供投保人选择。  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的信用保险,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险种。  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有三种:(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短期信用贸易及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在180天以上,甚至达五年或八年。(3)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信程度高的被保险人因业务需要,临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不能承保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商业性风险。主要指由于买方自身的原因,如买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力偿付货款,或收货后拖欠货款,或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风险。  (2)政治性风险。主要指买方国家实行外汇管制,进口管制,或发生战争、暴动、骚乱以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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