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的概念和特点?
物流的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形成的,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原意为“实物分配”或“货物配送”。1963年被引入日本,日文意思是“物的流通”。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的“物流”一词逐渐取代了“物的流通”。
中国的“物流”一词是从日文资料引进来的外来词,源于日文资料中对“Logistics”一词的翻译“物流”。
中国的物流术语标准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
物流,英文名称:logistics。定义:供应链活动的一部分,是为了满足客户需要而对商品、服务消费以及相关信息从产地到消费地的高效、低成本流动和储存进行的规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
物流:以仓储为中心,促进生产与市场保持同步。
物流管理(Logistics Management)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现代物流管理是建立在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基础上的。物流以满足一定的经济、军事、社会要求为目的,并通过创造时间价值和场所价值来实现目的。
二、海运物流的概念是什么?
海运物流笼统的说,可以理解为:货物以【集装箱】或者【散装】的方式,通过【船舶】运输到目的地。
这其中会出现一些关联的个体,包括:货主【货物持有者,也叫发货人】货代【整个海运操作的代理,货主代理】船公司【拥有海上运输的船舶】报检公司/报关行【货物进/出口报检和报关操作】车队【货物陆运工作】码头【提供上货/装货的场地,以及装载货物上船的工作】海关、商检【国家设立的对于进出口货物监管的部门】收货人【买家】
三、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特点?
中海集团物流信息系统的特点:系统适用范围广泛、操作便捷、扩展性强、安全性好。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骏,注册资金:518,303.0万元,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
四、海运物流的要素?
答:海运物流的要素是:海员,船舶,航线,和港口。
五、宁波海运和中远物流?
宁波海运与中远物流(你指的应该是宁波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吧)是完全没有关联的两家公司。宁波海运是宁波海运集团旗下的,于1997年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为A股上市企业。宁波中远物流为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管中远物流在浙江的业务。他们的办公楼在一起并不表示他们一定得有关联,估计他们是一直有合作,是属于关系比较好的那种。
六、传统海运的特点?
传统海运的优点在于运输量大,运费便宜。但缺点也很多,主要是运输速度慢,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比方说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
有时还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比方说苏伊士运河货船被堵事件。一旦狭窄的运河通道被堵住,海运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供应链的国家。
七、元件的特点和概念?
元件即是小型的机器、仪器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常由若干零件构成,可以在同类产品中通用;常指电器、无线电、仪表等工业的某些零件,如电容、晶体管、游丝、发条等。主要分为:杀毒元件,电子元件,气动元件,霍尔元件等。
八、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就是国家政法机关对于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三种。
拘留的特点:1.短期限制人身自由;2.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三者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是根本不同的。区别如下:
(一)是强制的对象不同。
行政拘留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强制对象是指《民诉法》规定的妨碍诉讼,妨碍审理,妨碍执行,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哄闹冲击法庭。
(二)是决定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三)是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10~14日,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四)是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服司法拘留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五)是适用的法律不同。
行政拘留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九、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公安机关虽然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但是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准备,公安机关本身并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因此法院不是证明主体,在法定情况下依照职权调查证据,是为了审查证据,而不是证明自己的主张。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证明对象是与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在诉讼中,并非所有事项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只有诉讼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证明是与法庭审判紧密关联系的概念,解决的是审判过程中由谁提出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的问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审前阶段对证据收集审查活动属于“查明”,而非“证明”。庭审前的收集、提取证据只是为法庭上的证明活动奠定基础,创造条件,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
4.刑事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5.刑事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直接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证明是“抽象思维活动与具体诉讼行为的统一”。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定分止争、断狱息讼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目标。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虽然通常以查明争议事实为基础,但并不是必然前提。而且刑事诉讼证明是在程序法制下进行的活动,蕴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
十、煮的概念和特点?
煮的概念:是先将食物和药物用油炝加工后,改用文火添汁煮至酥烂的烹制方法。
特点:酥烂、汁浓、味厚。
煮的种类有水煮、油煮、奶油煮、红油煮、汤煮、白煮、糖煮等。煮法是将食物及其他原料放置在锅中,加入适量的汤汁或清水、调料,用武火煮沸后,再用文火煮熟。适用于体小、质软类的原料。所制食品口味清鲜、美味,是一种健康的饮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