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单可以转让吗?

一、公路货运单可以转让吗?

公路货运运单不可以转让。故名词义,公路赁运运单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填写的单据,是运输业户承运货物的依据,是-种合同票据。

它主要内容为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性质、货物的起止地等内容,是一种凭证,具有随货通行效果,不得涂改,因此不可以随便转让。

二、火车货运单异地可以查询吗?

火车货运单是联网的,你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

三、农庄转让证可以转让吗?

农庄转让,证不可以转让。农庄可以进行转让,但证不可以进行转让。农庄的证是行政审批证件,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取得农庄市场准入的文件。按照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审批证件不可以进行转让。因此,在进行农庄转让时,农庄从事经营活动的证件不可以转让。

四、建筑资质转让可以跨省转让吗?

可以的。资质转让不仅发生在同省内,还会涉及到跨省。

五、汽车转让可以带牌转让吗?

车牌不可以转让过户。车牌号会在车辆过户时注销,但是车主可以在汽车过户或者报废后在新车上使用原车牌号,按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海上可以钓鱼吗?

海上当然可以钓鱼啦,那叫海钓,海钓的要求比较高。

七、车牌可以转让吗?

车牌不可以转让过户。

车牌号会在车辆过户时注销,但是车主可以在汽车过户或者报废后在新车上使用原车牌号,按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粤a可以转让吗?

车牌号是不能过户或者转让的,有明确规定。能转让,绝对是不可以转让的呀,只是用你自己的身份信息去申请了一个车牌,你直接个人是不能转让的。因为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指标不得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

九、公积金可以转让吗?

不能,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在购买房、退休时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将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转让给他人。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十、荒地可以转让吗?

农村的山荒地可以进行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转让、拍卖,但不能进行所有权买卖。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第一条第二款 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但同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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