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

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

囯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 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在相当接近水面的高度飞行。

二、陆路运输和海陆运输的优劣?

1、陆上运输的优点:

(1)运行速度快,时速一般在80到120公里;

(2)运输能力大,一般每列客车可载旅客1800人左右,一列货车可装2000到3500吨货物。

(3)铁路运输过程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小,连续性强,能保证全年运行;

(4)通用性能好,既可运客又可运各类不同的货物;

(5)火车客货运输到发时间准确性较高;

(6)火车运行比较平稳,安全可靠;

(7)平均运距分别为公路运输的25倍,为管道运输的1.15倍,但不足水路运输的一半,不到 民航运输的1/3。

2、海上运输的优点:

(1)运输能力大。在五种运输方式中,水路运输能力最大,在长江干线,一支拖驳或顶推驳船 队的载运能力已超过万吨,国外最大的顶推驳船队的载运能力达3~4万吨,世界上最大 的油船已超过50万吨;

(2)在运输条件良好的航道,通过能力几乎不受限制。

(3)水陆运输通用性能也不错,既可运客,也可运货,可以运送各种货物,尤其是大件货物。

三、集装箱年检有什么要求?

集装箱年检主要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观检查

1. 检查集装箱外壳是否有明显变形、破损、锈蚀等缺陷;

2. 检查连接件(铰链、扣件等)是否松动、变形、损坏;

3. 检查轮胎是否完好,轮毂是否松动变形;

4. 检查集装箱标识牌、编号牌是否完整清晰。

二、功能检查

1. 检查集装箱门是否开启落锁正常,密封性能良好;

2. 测试集装箱内照明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3. 测试温控和通风设备(如有)是否正常运行;

4. 测试集装箱内货柜扣件是否松动、弯折等。

三、结构性能检查

1. 通过扭力计测试集装箱扭转刚度是否符合标准;

2. 通过横向载荷测试集装箱耐载能力是否达标;

3. 通过评级检查集装箱等级是否合格。

四、完整性检查

1. 检查集装箱内外应有的连接件都完好配备齐全;

2. 检查集装箱中所有标志、标签、铭牌是否完整;

3. 检查集装箱内配有的说明书、手册是否完好。

五、安全性检查

1. 测试集装箱地ing装置能否安全承重;

2. 测试集装箱展开的挂车连接件能否提供安全连接;

3. 检查集装箱底板是否有明显变形或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希望这些集装箱年检要求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问。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五、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规则,是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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