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二、为什么要办理海洋运输保险?
这是因为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货物损失风险,码头装卸有可能磕碰货物,库场堆存有可能变质和错装甚至丢失,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受海水侵蚀,船舶的航行也存在事故风险,所有这些都是码头,船东等赔不起的,必须建立保险公司理赔机制。
三、1906海上保险法的历史意义及地位?
1906世界着名保险法规。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最大、意义深远的一部海上保险法,被各国举为范本。英国于1906年12月21日颁布,1907年1月1日施行,共有94条,对海上保险的定义、基本原则都作了规定和解释。主要内容有:海上保险、保险利益、保险价值、告知与陈述、保险单及保险单转让、重复保险、保证条款、保险费与保险退费、灭失和委付、赔偿标准,以及名词解释等。
四、陆运保险和海运保险的区别?
海运一般适用进出口货运条款,陆运一般为国内公路运输,两者基本可理解为不同的概念 海运一般有海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由小到大,还可附加提货不着附加险 陆运一般就是国内水陆路运输险,分基本险和综合险,可附加盗抢,保险责任相对简单。
五、保险利益原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是由双方所承担的货物风险决定的。而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贸易术语又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一)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决定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工厂交货属原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在这一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在此时转移给买方。在这一术语下,卖方一般不须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而买方须办理将货物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买方仓库的运输保险,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受的损失,买方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2.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港口)(DES),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港口)(DEQ),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地点)(DDU),目的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AF),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定地点)(DDP)。以上术语均属到货合同的贸易术语。在这几个术语下,卖方于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目的港码头、边境或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只能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下之后,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这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3.装货港船边交货(FAS)。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船边为止。在货物有效地交到起运港船边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对于从卖方仓库至起运港的内陆运输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要投保陆上运输险。有时,因买方所租用的船舶吨位过大,吃水过深,无法停靠码头,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需用驳船将货运至船边,过驳的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别。若卖方不愿承担驳运风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买方负责。
FAS条件下买方负责的风险是从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开始的,买方也在此时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只对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以后发生的损失,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为在此之前买方对货物无可保利益。如果买方预定的装运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或虽已到港却无法装运,则由买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后的一切风险。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离岸价)和CFR(成本加运费)。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即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且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卖方应自行办理投保,或者委托买方在保险时代保。因此对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损失,只有卖方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货物在起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以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买方。按照习惯做法,在FOB和CFR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在此应该注意的是,买方投保的海上货运保险是自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保险公司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起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以后,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在这两种条件下,确切地讲是两张保单保了一个全程的仓至仓。
5.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到岸价)。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OB、CFR相同,也是从货物在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脚寸转移的。但是CIF同FOB、CFR不同的是,在CIF条件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即在CIF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点
在FOB和CFR条件下,不要求买方在办理海上货运投保手续时,必须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只有货物在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以后,货物的风险以及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才转移给买方。而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买方在货物有效越过船舷以前,必须为货物投保海上货运保险,以避免出现货物越过船舷以后发生的损失因买方没有及时投保而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