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为什么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

一、为什么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海上保险市场发展对法律环境提出的要求,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导的海上保险法协调运动和各国海上保险法的变革为特征,沉寂已久的国际海上保险法律体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国际海上保险法律新秩序正在形成。

在我国,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2009年10月1日的正式施行,海上保险法的修改迫在眉睫,系统研究和准确把握全球化新时代背景下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对立法的修改至关重要。《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变革协调和特点》由谷浩所著,运用比较法、法哲学和法经济学的方法,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这一主题,尝试为我国海上保险法的修改提供理论支撑。

二、为什么要办理海洋运输保险?

这是因为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货物损失风险,码头装卸有可能磕碰货物,库场堆存有可能变质和错装甚至丢失,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受海水侵蚀,船舶的航行也存在事故风险,所有这些都是码头,船东等赔不起的,必须建立保险公司理赔机制。

三、在保险发展历史上,海上保险的雏形是什么?

在保险发展历史上,海上保险的雏形是船舶抵押借款制度。又称冒险借款,它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这种借款形式规定,借款人可以以此次出海的船舶做抵押向放款人借钱,借款利息为12%,比当时一般的6%的借款利息高出1倍。

如果船舶安全抵达目的港,借款人必须向放款人如数偿还借款的本利;如果船舶在途中沉没,借款人可以被免除债务。

海上保险主要有5种:

船舶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主要有平安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渍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负责保险条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石油开发保险。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此种保险的保险期很长,因开发周期的原因,可达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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