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由小到大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包括什么?

错误。

一切险(allrisk)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种类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一切险所负责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

三、物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并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理赔金额以次计,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扩展资料:责任免除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乱、盗窃、抢劫;3、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4、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5、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6、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修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四、保险条款中的保额包括自己交的保费吗?

保险金额和保费是不一样的。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保费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保险时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或者以分期形式每年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费用,所以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保险金额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计算依据,当你投保的保险金额越大,相对缴纳的保费也就越高。

五、什么是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一,什么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运人为了防止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货损货差而与货主产生纠纷的保险行为。二,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主要有:1,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

2,运输中货物遗失丢失;

3,运输中因火灾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

4,运输中不可抗力除外。

六、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

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不包括: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二、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三、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被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固定场所,再经被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用,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会计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的责任;

6.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的责任;

7.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责任;

8.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及时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9.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10.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责任;

11.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健全会计机构,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12.对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13.依法办理会计工作移交和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如果违反以上法定的会计责任,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险条款中的易耗品有哪些?

有: 包公用电器设备,保险柜,办工桌椅,等

九、交通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有那些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有形财产保险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比较广泛,一般说来只要是适于运输工具装载的物资都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包括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但依照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下列物资不能作为货物运输保险标的:

①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②托运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或部颁标准包装,或者没有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进行包装的货物;

③无法鉴定其价值的物品。根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具体条款可以在网上查询。

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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