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性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健康保险合同就是健康保险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保险协议,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受疾病和损伤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用以补偿其医疗花费或收入损失的协议。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保险合同转让,经被保险人,就是保单原始受益人同意即可转让,当然在转让的时候要跟保险公司申请提交资料即可,谢谢
四、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情形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额定额支付。保险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衡量,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为任何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
六、海上灯塔性质?
海上灯塔实际用途:
1、护航照明
灯塔是建于航道关键部位附近的一种塔状发光航标,是一种固定的航标,其基本作用是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常用来标志危险的海岸、险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
2、地理坐标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雷达应答器、DGPS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综合导航体系的建立,灯塔的导航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导航价值在日益减少,但其拥有着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了各国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标;
3、军事防御
灯塔有海上烽火台之说,过去也被用于军事用途,用以进行海防瞭望和防范偷渡。一般与灯塔临近的还有炮台、城堡等防御设施;
4、宣誓主权
在争议海域,灯塔、哨所、界碑等都常常被当成是主权的象征。
灯塔是建于航道关键部位附近的一种塔状发光航标。灯塔是一种固定的航标,用以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现代大型灯塔结构体内有良好的生活、通信设施,可供管理人员居住,但也有重要的灯塔无人看守。根据不同需要,设置不同颜色的灯光及不同类型的定光或闪光。灯光射程一般为15-25海里。
七、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规则,是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国际公约。
八、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自然灾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体请看以下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吧公、交货不到、拒收等。 其实海运保险都有保险责任的,明确的规定了哪些原因赔,哪些原因拒赔,你可以和业务员联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九、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十、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哪些呢?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一、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查勘检验常由保险的代理或委托人进行。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海上保险的检验是理赔实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归属、施救措施的合理性等。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凡属保险责任的货损,收货人必须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联合检验。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 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货物“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所谓“原残”是指属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整理和包装过程中的货损;发货港装船前堆存、转运过程中货损;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exgpfionlizt)批明短少损失,货物品质、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以及不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残损。
货物“船残”是指属船方责任的货物残损。货物“工残”是指属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装卸工人明显违章操作、粗暴搬运、不慎装卸、使用工具不当等造成货损或在码头、仓库、堆场等处,因运输、堆存和保管不善所造成的货损。对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国际上有统一的固定格式,通常用劳合社的检验报告格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