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水上通航原则?)

一、水上通航原则?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海上求生主要困难和一般原则?

:弃船后落入水中,如果不会游泳而又没穿救生衣或携带任何救生浮具,在水中就无法保持漂浮。如果不能及时获救,很快就会发生溺死的危险。

·浸泡和暴露:身体浸泡在水中,散热较在陆地上要快得多。这样,人体不能保持正常体温,很容易造成体热消耗过大。如果当时气候寒冷水温低,人体浸泡在水中的危险就更大,很快就会处于低温昏迷直至死亡。如果人体暴露在酷热阳光下,就容易发生晒伤、衰竭、中署等。

·干渴:在海洋上干渴是威胁遇险者一大危险,死亡率随淡水供应减少而增多。据统计,当每天有240毫升淡水时死亡率为10%,每天只有120毫升淡水时死亡率增至90%。对于求生者来说,淡水比食物更重要。

·晕浪:求生者即使有幸爬上救生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等,因晕船会引起过度呕吐,使身体大量失水,出现头晕、虚弱。

·危险动物:有害海洋动物侵袭对海上遇险者也是一个威胁,其中尤以鲨鱼为甚。尽管海上遇险时鲨鱼袭击的机会并不多,但它直接影响求生者的士气。

三、海上交通自身的特点?

海洋运输主要有下列特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和公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海运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较少。

四、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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