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海上保险市场发展对法律环境提出的要求,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导的海上保险法协调运动和各国海上保险法的变革为特征,沉寂已久的国际海上保险法律体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国际海上保险法律新秩序正在形成。
在我国,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2009年10月1日的正式施行,海上保险法的修改迫在眉睫,系统研究和准确把握全球化新时代背景下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对立法的修改至关重要。《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变革协调和特点》由谷浩所著,运用比较法、法哲学和法经济学的方法,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这一主题,尝试为我国海上保险法的修改提供理论支撑。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和“水渍险”都指的什么?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_^
三、在财产保险中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四、为什么设置海上保险免责条款?
在多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纠纷案例中,保险公司经常提出“免责条款”来驳回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无疑,免责条款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保险人的权益,让保险人避免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过错遭受原可避免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保险人在合同关系中占有专业知识优势,因此另一方面,保险免责条款经常被保险人滥用以钻合同空子,进而侵害到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