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为防止海上运输途中货物被窃,可以投什么险?)

一、为防止海上运输途中货物被窃,可以投什么险?

国内外的保险公司海运险中都不保偷窃的,必须在加一个附加险,可以投保海运一切险或ICC(c)并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注: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必须在主险里面附加。

保运通货运险为您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二、什么是国际贸易保险中仓至仓原则?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

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三、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四、1906年海上保险法确立了什么原则?

保证条款之所以是海上保险合同最基本的条款是因为保险人能够依据被保险人对保证的违反而否认全部合同的效力且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处理方式。

如果违反保证,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根据保单中任何明文规定,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保证的违反可以为保险人放弃。”即保险人可以放弃对保证违约行为的制裁,或通过加收保费的方法,对这种违约情况仍继续予以承保。

保证条款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五、保险利益原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是由双方所承担的货物风险决定的。而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贸易术语又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一)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决定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工厂交货属原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在这一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在此时转移给买方。在这一术语下,卖方一般不须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而买方须办理将货物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买方仓库的运输保险,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受的损失,买方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2.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港口)(DES),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港口)(DEQ),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地点)(DDU),目的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AF),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定地点)(DDP)。以上术语均属到货合同的贸易术语。在这几个术语下,卖方于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目的港码头、边境或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只能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下之后,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这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3.装货港船边交货(FAS)。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船边为止。在货物有效地交到起运港船边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对于从卖方仓库至起运港的内陆运输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要投保陆上运输险。有时,因买方所租用的船舶吨位过大,吃水过深,无法停靠码头,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需用驳船将货运至船边,过驳的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别。若卖方不愿承担驳运风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买方负责。

  FAS条件下买方负责的风险是从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开始的,买方也在此时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只对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以后发生的损失,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为在此之前买方对货物无可保利益。如果买方预定的装运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或虽已到港却无法装运,则由买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后的一切风险。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离岸价)和CFR(成本加运费)。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即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且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卖方应自行办理投保,或者委托买方在保险时代保。因此对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损失,只有卖方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货物在起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以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买方。按照习惯做法,在FOB和CFR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在此应该注意的是,买方投保的海上货运保险是自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保险公司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起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以后,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在这两种条件下,确切地讲是两张保单保了一个全程的仓至仓。

  5.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到岸价)。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OB、CFR相同,也是从货物在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脚寸转移的。但是CIF同FOB、CFR不同的是,在CIF条件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即在CIF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点

  在FOB和CFR条件下,不要求买方在办理海上货运投保手续时,必须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只有货物在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以后,货物的风险以及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才转移给买方。而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买方在货物有效越过船舷以前,必须为货物投保海上货运保险,以避免出现货物越过船舷以后发生的损失因买方没有及时投保而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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