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比较(选择水路运输方式需要考虑哪方面的因素?)

一、选择水路运输方式需要考虑哪方面的因素?

选择运输方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货物品种:关于货物品种及性质、形状,应在包装项目中加以说明,选择适合这些货物特性和形状的运输方式,货物对运费的负担能力也要认真考虑。

2、运输期限:运输期限必须与交货日期相联系,应保证运输时限。必须调查各种运输工具所需要的运输时间,根据运输时间来选择运输工具。运输时间的快慢顺序一般情况下依次为航空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船舶运输。各运输工具可以按照它的速度编组来安排日程,加上它的两端及中转的作业时间,就可以算出所需的运输时间。在商品流通中,要研究这些运输方式的现状,进行有计划的运输,希望有一个准确的交货日期是基本的要求。

3、运输成本:运输成本因货物的种类、重量、容积、运距不同而不同。而且,运输工具不同,运输成本也会发生变化。在考虑运输成本时,必须注意运费与其他物流子系统之间存在着互为利弊的关系,不能只考虑运输费用来决定运输方式,要由全部总成本来决定。

4、运输距离:从运输距离看,一般情况下可以依照以下原则:300公里以内,用汽车运输;300~500公里的区间,用铁路运输;500公里以上,用船舶运输。一般采取这样的选择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5、运输批量:运输批量的影响,因为大批量运输成本低,应尽可能使商品集中到最终消费者附近,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是降低成本的良策。一般来说,15~20吨以下的商品用汽车运输;15~20吨以上的商品用铁路运输;数百吨以上的原材料之类的商品,应选择船舶运输。扩展资料: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方式主要分为铁路、公路、内河、海上、空中和管道等6种,它们的性质、技术经济特点和运用范围也不相同。如铁路运输载运量大,连续性强,行驶速度较高,运费较低,运行一般不受气候、地形等自然条件的影响。适合于中长途客货运输;公路运输虽载运量较小,运输成本较高,但机动灵活性较大,连续性较强,适合于中、短途客运和高档工农业产品的运输;水运(包括内河和海上运输)具有载运量大、运输成本低、投资省、运行速度较慢、灵活性和连续性较差等特点,适于大宗、低值和多种散装货物的运输。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投资少、不受地方地形条件限制、能进行长距离运输等优点,也存在载运量小、运输成本高、易受气候条件影响等缺点,适合于远程客运及高档、外贸货物与急需货物的运输。管道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输成本低、灵活性较差等特点,适合于输送量大、货源比较稳定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和其他液态、气态物资。国际货物运输的六大方式是指江海、公路、铁路、航空、管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形式。发展运输,能够节约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能源,同时也能够节约费用。比如,集装箱化运输,可以简化商品包装,节省大量包装用纸和木材;实现机械化装卸作业,仓库保管自动化,能节省大量作业人员,大幅度降低人员开支。重视货物运输可节约费用的事例比比皆是。被称为“中国货物运输管理觉醒第一人”的海尔企业集团,加强运输管理,建设起现代化的国际自动化货物运输中心,一年时间将库存占压资金和采购资金,从15亿元降低到7亿元,节省了8亿元开支。

二、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三、船货什么意思?

船货是指在海运中托运的货物,通常是大批量、大体积或超大件的物品,例如矿石、集装箱、机械设备等。船货因为需要海运和装卸等环节的繁琐操作,所以通常价格会比较便宜,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运输。 除了海运之外,船货还包括内河货物、湖泊货物等,这些货物往往是通过内陆水上运输的方式,由于通常无需经过关口等环节,因此一般比较便宜。此外,现代物流运输方式越来越发达,陆运、空运等方式也可以承运大批量、大体积的货物,但价格通常会比船货贵一些。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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