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公约有哪些?
海上公约是指国际社会为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国际合作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海上公约: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土、边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48年签署,旨在推动全球航运业的安全和效率。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签署,规定了船只相遇时应采取的行动。
4. 国际防止污染条例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和1978年分别签署,旨在防止船只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5. 国际渔业管理和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5年签署,旨在促进可持续渔业发展,并保护渔业资源。
6. 国际制止非法捕捞条例公约:该公约于2009年签署,旨在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并保护渔业资源。
以上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海上公约,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公约和协定。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而制定的国际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装备、操作、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应急措施和救援行动的规定。
公约要求船舶必须具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和船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以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保持安全。
公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海上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
四、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上货物运输形成的原因就是因为海运规模大,数量多
五、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规则是: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定义了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害时的责任和义务。该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制和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主要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承运人的要求,特别是在船舶的适航性和集装箱运输中的问题。该规则强化了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同时增加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在上述两个规则之后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对承运人的责任做了最严厉的规定,并对何为“承运人”做了最宽泛的解释。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因此并不适用于国内货物运输。这三大规则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基石,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六、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自然灾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体请看以下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吧公、交货不到、拒收等。 其实海运保险都有保险责任的,明确的规定了哪些原因赔,哪些原因拒赔,你可以和业务员联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七、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主要内容?
国际海事组织于1979年4月,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搜寻救助公约》。
该公约宗旨是:为对海上遇难者进行迅速有效的救助,沿岸国家在本国责任海域内负有搜救责任;同时为开展恰当的搜救业务,各有关国家间应就海难救助活动进行协调,建立世界性海难救助体制。
八、solas公约确保海上人命安全的措施?
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是海上旅客运输主要的国际公约之一。主要内容是对客运船舶和承运人实行严格责任制。确立了客船的定期检验和安全证书制度。规定只有取得安全证书的客船才能从事客运营业。
公约还对船舶建造、载客数量、安 全设施等作了详细规定,在国际上影响广泛。
九、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有哪些?
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
1.《华沙公约》(1929年)。
2.《海牙议定书》(1955年)。
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7.《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8.《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这些文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随后的各项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修改。所以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并不自然成为以后各次议定书的参加国,也不一定受其管辖。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