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有哪些,各自适用何种国际贸易情形?
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1、 Dangerous Cargo 危险货物
2、 Awkward & Length Cargo 重大长件货物
3、 Bulk Cargo 散装货物
4、 Liquid Cargo 液体货物5、 Smelled Cargo 气味货物 6、Food Cargo 食品货物 7、Dusty and Dirty Cargo 扬尘污染货物 8、 Clean Cargo 清洁货物 9、 Refrigerated Cargo 冷藏货物 10、Fragile Cargo 易碎货物 11、Valuable Cargo 贵重货物 12、Livestock Cargo 活牲畜货物 13、Liquefied Cargo 液化货物 14、Hygroscopic Cargo 易潮货物 15、 General Cargo 普通货物 不同的货物用不同类型的船装载
四、国际海上船舶避碰规则中的“不得妨碍”和”让路”的的意思及区别?
我来试着解答你,“不应妨碍”指“不应妨碍他船的船”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的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也就是说“不应妨碍他船的船”应以不与“不应被他船妨碍的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方法航行。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分道通航中,“穿越航道的船”不应妨碍'按航道行驶的船舶",通俗地说,穿越船要给按航道行驶的船留有空间,在合适的时机穿越,如果明知穿越时会导致与航道中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那他就违背了规则规定。该规定适合任何船舶,任何能见度。
“让路”是发生在互见中的机动船。请注意,三个条件,“互见中”,“两艘”,“机动船”,“不应妨碍”不限制是否是机动船。存在“让路船”,势必存在“直航船”,缺了一方就无所谓让路不让路了。如果一方是机动船,一方是帆船在用帆行驶时,也不存在让路问题。
唉,毕业几年了,具体记不太清楚了,你自己查查吧
五、【自考国际私法】简答题: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的例外。(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形)?
一般采说,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适用于下列事项: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对动产和不动产作出正确的识剐,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如暴不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观点进行识刺,从而导致适用非物之所在地的法律,其判决是很难得到物之所在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的。
(2)物权的客体范围。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从自身的主权或经济利益出发,往往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予以法律上的限制。在一国境内,诸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厂房等等,哪些财产可以成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这当然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对在该国境内的物是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他人占有的财产能否设置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上述权利的内容如何,此类权利能否转让给第三人,能否继承等,也只能由物乏所在地法来决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备件。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件而发生的,并与物之所在地的利益密切相关。
(5)物权的保护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物之所在地法还适用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如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占其财物者能否请求返还;所有权行使遭到妨碍时能否请求排除障碍;对被侵占之物上的孳息,能否请求取得;以及排除他人所有权侵害的请求权如何行使,所有权如何确认,损害赔偿如何进行等问题,亦应依物之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