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所指的船舶? 海商法学生做船舶管理?

一、海商法所指的船舶?

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法律性质如下:

1、船舶的不动产性。

(2)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均不受法律的保护

(3)船舶有船籍港即住所

(4)船舶有失踪或行踪不明等问题

3、船舶是合成物

二、海商法学生做船舶管理?

学海商法去做船舶管理确实有点屈才了,我感觉能做租船或者律师最好。

要想做船舶管理呢,首先得熟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最好能在海事局或者船级社培训出内审员。

船舶管理里面的海务、机务几乎全部都是从船上下来的船长老轨在干,学海商法的除非有航海轮机的专业背景,否则很难干,什么体系文件、航海图书供应、航海气象参考、船舶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船舶物料备件供应等等,学海商法的一时是适应不了的,特别是船舶的工作原理,没学过的根本就不懂啊。

做船员劳务,倒是有的可赚,不过我还是那句话,一个学海商法的干个租船,或者考个司法考试去律师所干海商海事律师,挣得也一样不少。

当然,话又说回来,现在航运市场形势不好,你也可以先找个船舶管理的公司干着,等航运复苏了再回到专业上来,反正技多不压身嘛。

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是由船体(也称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樯和船舱等两个以上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各部分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强调船舶合成物的属性主要是从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角度出发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这种不可分性并非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为船舶保险时,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可仅就船体投保、就船体或属具分别投保。

四、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定义的范围?

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据此,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   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   3、该船舶为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  

五、军舰与海船碰撞是否属于海商法所说的船舶碰撞?

这个不一定。如果是正常航行中发生意外,是船舶碰撞。如果像2010年的9.7事件,那是一起海盗事件。

六、从事远洋运输的大型海船属于海商法管辖的船舶吗?

从事远洋运输的大型海船属于“海商法”管辖的船舶。

因为: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七、海商法专业排名?

第一档次: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第二档次: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学

第三档次: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医科大学(沈阳)、大连医科大学(大连)、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师范大学(大连)、沈阳农业大学、

八、什么是海商法?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是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九、海商法考研难度?

考研难度一般,海事大学的海商法专业比较热门,其他法律专业一般,一般来说,民商法,比国家线高10分,基本不会被刷的。

学校每年很大一部分的研究生来源于调剂,来源于考研考不上34所和211大学的学生,所以会出现很多学生调剂不愿来的情况。

十、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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