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公告必须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30号令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哪些内容?
招标公告和邀请至少须载明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简要概括和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方式和投标相关费用,获取招标文件或信息地点和时间,联系方式等等。涵盖以上内容基本就可以了,其他更详尽的要求和信息可以在标书文件中注明。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招标公告中包括内容较多,以下是主要应包含的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实施地点和时间;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5)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