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招标评分细则(公开招标评分标准及原则?)

一、公开招标评分标准及原则?

1、公平、公正

2、依法评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只要招标文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修改纪要、答疑纪要进行评审。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

6、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若招标文件表述不够明确,应做出对投标人有利的评审,但这种评审结论不应导致对招标人的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的损害。

7、反不正当竞争:评审中应严防串标、挂靠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无法当场确认,那么事后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8、记名表决:一旦评审出现分歧,则应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表决时必须署名,但应保密,即不应让投标人知道谁投赞成票、谁投反对票。

9、保密原则:评委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的讨论细节进行保密。

二、招标文件中对“评分细则’’的规定有什么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釆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 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 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三、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由谁来审批?

一般由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来编制评分规则,然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来审批,属于“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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