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二、2023年船舶环保标准?
2023年正式生效的两条关于环保的标准:EEXI和CII。
(1)在了解EEXI之前,首先要了解EEDI,即船舶能效设计指标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 EEDI),这个指标是指根据船舶在设计最大载货状态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需推进动力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计算出的CO2排放量( g/CO2/t*nm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新造船都要满足EEDI的标准。各类船舶的required EEDI不同,一般而言,越新的船舶,required EEDI越小。EEDI指数越高,说明船舶能耗越高,能源效率越低。EEDI的设立是为了在未来为船舶建立一个最低能源效率的标准,从生产环节控制CO2的排放。
(2)由于EEDI是从2013年开始对新造船的要求,并不能对已经交付的在2013年的船的能效碳排放进行约束,因此就需要引入现有船舶能效指标 (Energy Efficiency Existing Ship Index, EEXI)。EEXI是一种基于EEDI方法的技术设计措施,计算船舶的能源效率:要求所有400GT及以上的现有船舶(限于EEDI适用船舶种类)于2023年的第一个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与IAPP证书时间协调,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其EEXI必须达到对应于2022年4月1日的EEDI水平,对部分种类和大小船舶有所放宽。EEXI适用于现有船舶(2023年之前建造的),而EEDI仍然适用于新造船舶。
三、船用生活污水溢流直接出海容许吗?
船用生活污水溢流不能直接排放到海洋中,需要符合相应的国际法规。
根据《国际海洋组织关于船舶污染防止(MARPOL)公约》,航行中的船只生活污水排放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其中,在经过处理后,可直接向海洋排放包括垃圾在内的有害物质浓度应满足其规定的标准。若未经处理的污水,则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存储并在靠岸前进行适当处理。
此外,在某些地区和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存在更为严格的当地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符合这些要求后方可进行排放。因此,建议船舶运营者在进行生活污水排放前首先了解相关的国际、地区、国家甚至港口法规,避免违反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必要的问题。
四、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20?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实施。新版《规则》对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的检验制度、安全和防污染技术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全面覆盖船舶种类,简化船舶检验要求,技术标准更加趋向科学合理。
新版《规则》坚持安全底线原则,结合航运发展和船舶检验实践要求,补充完善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技术标准,增补海上作业自卸自吸砂船船型,优化客滚船系固要求,完善特殊构造船、敞口集装箱船、近海供应船等船舶的附加技术要求。
新版《规则》在现有国内航行海船环保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面对接船舶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空气污染等方面都采用行业最高标准,鼓励船舶节能减排,全面提升船舶环保水平。
新版《规则》46年来首次将海南岛至西沙海域的航区等级由远海航区调整为近海航区,促进三沙水域交通运输发展。在便利服务方面,新版《规则》将原19份船舶检验证书精简到4份,提高船舶检验整体效率。为加强旅游船安全技术水平,在兼顾游客旅游舒适性基础上,新版《规则》明确了旅游船人均观光区域甲板面积、游步甲板面积等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