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油船进出港申报流程?)

一、油船进出港申报流程?

1.小型船舶的进口必须在前一天下午5:30之前由船运公司向海关预先申报。

2.船舶到达港口后,必须持准确有效的文件到海关申报船舶入境。

3.在海关检查文件并检查船舶(如有必要)后,海关同意卸货。

4.货物卸货后,港口理货员核实货物进(库)并在舱单上签字确认,然后海关代理办理船舶注销和舱单确认手续。

2.小型船舶导出工作流程:

1.小型船舶出口,港口业务部门应于当日上午10时前向海关办理当日出境船舶预申报手续。

2.海关应根据港口预申报检查预申报的出境船舶是否已到达港口,并在下午4点前办理出境船舶航行记录手续。

3、海关凭已办理放行手续的“船运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监管货物进(库)单”对货物下船进行监管。

4.货物装船后,船舶应向海关提供准确有效的出口报关文件。

5.海关检查文件符合性后,办理船舶出境通关手续,将舱单内容输入计算机,并发送至中途监管站。

二、买艘货船出海要什么手续?

  一、船舶证书介绍

  船舶证书是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级社规范的书面证明,也是船舶适航适货的重要证明,所以必须保持各种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关于证书的有效性,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的各种检验并有签证,及时消除检验报告中的遗留项目,证书要齐全。

  那么,一艘货船到底需要多少证书呢?

  二、船舶证书种类

  船舶按照证书的颁发机关不同,可以做如下的分类:

  1.船级社证书

  1.1船级证书(如:入级证书,中国籍船有效期分5、4、3年不等)

   1.2法定证书

  (1)国际载重线证书;

  (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4)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5)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6)非油船结构与设备记录;

  (7)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

  (8)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

  (9)安全管理体系证书;

  (10)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1)船舶保安计划批准书;

  (12)GMDSS证书;

  (13)船用产品证书;

  (14)载重吨/箱量证明。

   2.船旗国证书

  (1)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中国籍船的有效期分长期和5年两种;

  (2)电台执照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国际吨位证书,有效期长期;

  (5)设备免除证书;

  (6)连续概要记录;

  (7)船员舱室检查证书(并非都有);

  (8)船旗国年度安全检查报告书(并非都有);

  (9)符合证明(副本),有效期5年;

  (10)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国籍船有效期分长期和5年两种;

  (11)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由船旗国认可;

  (12)除鼠/免于除鼠证书;

  (13)垃圾处理簿;

  (14)消防检验证书;

  (15)船用固定灭火装置检验证书;

  (16)船用灭火器检修报告;

  (17)船用柴油机证书;

  (18)吨税证书。

   3.保险公司证书

  (1)P&I保险单;

  (2)船壳险保险单;

  (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蓝卡)。

  注:各船情况不同,证书也有差别,例如有时船东在期租下还要购买租家责任险等。

   三、附:船员证书

  船长必须保证所有在船船员持有有效的各种船员证书,并在船员在船时予以妥善保管。以下以中国籍船员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何种级别、何种职务);

  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和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消防救生、GMDSS操作、外伤急救等);

  3.海员证(船员身份证明);

  4.海员服务簿(船员海上资历证明);

  5.船员健康证书(船员身体状况证明);

  6.船旗国船员证书(多指方便旗)。

三、海砂运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1)要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以及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2)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员。    

        (3)此前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2、提交申请书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3、材料齐全,手续合法,相关部门就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从事采砂。

 4、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四、2021海员护照申请办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 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第(三)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证登记项目包括:海员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九条 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条 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换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需换发的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申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四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六条 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

第十七条 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

第二十条 签发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海员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后,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已经取得海员证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签发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依法履行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职责的签发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撤销有关指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第二十八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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